引言
企业民主管理平台通常包括企业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厂务公开制度等。目前,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呈现多元及丰富的特征,但在当前公司治理中民主管理平台建设仍面临不少问题,而建设好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对和谐劳动关系的促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及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尊重、重视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架起与员工沟通、互动的桥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部环境,进而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一、目前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
(一)关于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发展历史
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历史,可溯源至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已经倡导在其管辖的企业中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从而在《劳动立法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确立劳动者参加劳动管理的原则。此阶段,劳动者相继通过厂长、党支部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三人团”和工厂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公营企业管理。因为处于战争期间,辖区有限,企业民主管理大多为军需服务,企业民主参与规制多以党、政、军合一的指示与命令表现出来,存在政策多变、无统一形式和作用有限等问题。[1]
新中国成立后,企业民主管理经历了协商、监督和接管的历史演变过程,最终与国营企业管理制度接轨。国家通过制定《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民主管理是立法原则,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参加决策、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权利机构。[2]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及迅速发展,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平台不仅局限于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方式,也不只存在于国营企业内部。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均高度重视发挥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与行政监督的积极作用,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发展出更多元的形式,可适用于各种类型企业。
(二)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定义
根据当前的企业民主管理理论和实践,企业民主管理平台通常包括企业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厂务公开制度等。
(三) 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
我国目前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层次可分为四级,呈现出多元且丰富的特征。
1.《宪法》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一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确定劳动者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二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丰富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内涵及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三级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具体实践。
2012年2月13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下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该《规定》最大的突破在于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保障,更多企业职工将能够规范有效地行使民主管理权力。[3]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实现形式。”
4.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制度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
第四级以地方性制度作为补充。如《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
我国还有相关政策保障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健康发展及创新探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第五条要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包括有如下内容:
(十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十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二、当前公司治理中民主管理平台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 企业民主管理意识重视不够
不少公司的民主管理平台仍“流于形式”,部分公司存在民主管理意识淡薄的问题,过分高估公司的自主决策权,甚至出现公司“掌控”工会、职代会等现象,比如认为“只要工会或职代会签字盖章,制度或文件即可直接实施”“工会的作用是组织员工福利、业余活动”,对民主管理缺乏的正确认知。
此外,员工本人亦缺乏“主人翁”意识,认为公司享有最终话语权,员工的参与仅是“走过场”,导致员工主动放弃知情权、参与企业管理、表达观点、对企业进行监督等各项合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态度不积极。
公司、员工对民主管理的认识不足,使得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在企业运营管理进程中逐渐沦为“隐形的存在”。
(二)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缺失或形式单一,民主管理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一方面,部分公司对集体协商、职代会、工会等集体决策机制缺乏统一完善的流程梳理和规制,或是在实施民主管理时手段单一、缺乏创新,很多公司亦不清楚如何正确引导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工会或职代会的定位、民主程序的履行等,公司内部的民主管理缺乏制度依据和流程指引,影响民主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另一方面,民主管理平台作为劳资沟通、维护员工权益、稳定公司管理秩序的重要桥梁,其目的在于通过集体协商,使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从立法本意和员工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公司和员工更应关注的是劳动定额、休息休假、职工奖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遗憾的是,不少公司的民主管理平台早已丧失上述功能,不仅未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反而存在“企业工会干部兼职化的状况普遍,民主管理平台活动呈现业余化”等问题。[4]
(三) 企业民主管理法治建设仍需进一步探索
目前,规范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主要规定为《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但也存在立法层级不高、缺乏必要强制力等问题。实务中,有关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问题及讨论,更多集中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中涉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即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从而认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否适用,以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义务的理解与适用。但除此之外,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的参与权与监督权的强制性约束不够统一,与民主管理的实际要求也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员工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话语权存在缺失。
(四) 集团型企业中分子公司民主管理平台适用不明
不少公司忽视民主管理平台建设的重要性,盲目照搬套用其他企业或集团企业的规章制度,缺少员工参与讨论、制定的合法流程,没有发挥民主管理平台的真正作用,结合我国劳动法本身地域性强的特点,导致公司空有各类书面制度,很多条款常常无法落地实施,使得企业民主管理沦为空谈。
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集团型企业分公司或子公司对总公司或母公司规章制度的“照搬照抄”,未经民主管理流程讨论、研究,引发劳动者不认可集团制度、集团所在地规定与当地规定不一致等一系列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子公司和分公司具备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子公司和分公司如果完全独立于母公司、总公司运营管理,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适用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来讲,也应经过内部的民主程序,实务中类似的问题层出不穷。
三、建设企业民主管理平台的重要意义
(一) 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建设,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邱小平曾指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当前,企业在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面临各类问题和矛盾,其中,关于企业和员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问题,不仅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也对广大员工施展才能和实现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企业通过民主管理平台的建立,使员工的诉求和意愿有表达和被倾听的沟通渠道,能够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协调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使双方增进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推动员工依法有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 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建设,有利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与监督,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员工缺乏对公司管理的有效参与,就意味着“员工身份”的缺失。员工就可能采取冷漠的态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长此以往,必然对企业的生产效益、战略规划及其长远发展形成不利影响。
因此,要最大程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树立劳动者“主人翁”意识,切实提升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责任感,消除民主管理形式化的错误理念。这样不仅能够体现企业“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还能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有效增强员工活力,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民主管理建设的效能。
员工经过民主选举成为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参与管理,充分行使知情权、建议权、投票权等民主权利。通过员工积极参与讨论,集思广益,使企业及时了解员工意见和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公司治理决策内容,从员工角度对企业作出经营管理献计献策,使员工自发地考虑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既有利于员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亦可为企业科学发展提出改善建议。
通过民主选举成为职工董事,代表职工进入公司治理决策层;通过民主选举成为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将职工参与、监督的融入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这些参与公司高层次决策和监督的方式,能够有效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有助于企业实现民主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民主权利。
比如,《2020年全国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要点》提出,组织动员职工代表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献计献策,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助力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组织指导各地区、各产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优秀职工代表提案征集活动等。[5]这些民主管理工作在帮助企业实现复工复产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 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建设,有利于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与作用
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与工会工作密不可分,工会组织作为民主管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中有其独特的优势与作用。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人事部门也应重视、尊重工会的作用,以保障工会于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比如,工会对企业职工权益的维护、劳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有调查权利,并享有要求公司改正、相关部门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利。在公司对员工进行违纪调查时,如能有工会的介入和支持,既能防止公司对员工权益任意侵害,也能通过调查过程的参与,使公司有序、高效进行违纪事实的调查处理。
又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还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否则,公司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四) 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建设,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企业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深入发展,是扩大职工有序参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企业劳资双方在共同追求实现目标的道路上,离不开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尤其在保护员工劳动所得方面,实现薪酬合理调整、合理分配,稳定提高员工收入水平,保障员工各项权益,实现合作共赢局面,共同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四、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企业民主管理平台,对和谐劳动关系的促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尊重、重视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架起与员工沟通、互动的桥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部环境,进而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一) 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民主管理平台的角色
1.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监督。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审议公司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也有权进行审查监督。
- 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对全体员工有效,助力企业规范、高效地运营管理。
对于拥有较多工作区域(地点)、较多人数员工的企业来说,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存在着诸多不便,造成“人越多越难管”的局面。企业若是直接出台规章制度或管理公告,又可能存在违反民主程序的法定要求。因此,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只要符合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的基本要求,就能实现全员主动、积极参与企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企业高效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有利于员工积极遵照执行。
【案例1】 《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通过OA办公系统、单位局域网、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员工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可以认定为经过民主程序。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119号。
法院认为,随着现代化办公方式的普及,用人单位通过OA办公系统、单位局域网、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劳动者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已成常态。本案中,广州市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将《员工手册》(征集意见稿)、《奖惩管理制度》(征集意见稿)通过OA办公系统向全体员工发布,明确征询员工的意见或建议。员工如认为征集意见稿内容不适当,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修改建议或意见,如五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意见,则视为无修改意见或建议。期满后,公司将《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通过OA办公系统正式向全体员工发布,并提醒员工及时查阅、遵照执行。
以上事实证明,公司将拟实施的规章制度通过OA办公系统先行征集员工意见,员工如认为征集意见稿内容不适当,完全有权利向公司提出,进而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员工未提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不意味着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未履行。故《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确定,能够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且《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根据《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中关于重大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措施的规定,开某进行虚假报销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纪,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开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2】 工会职工代表及工会委员会通过的岗位责任书,可以作为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1128-11137号。
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新版岗位责任书,已经由工会职工代表及工会委员确认通过,可以作为公司的规章制度遵照执行,由于邓某等10人驾驶员岗位的特殊性,公司要求其签订岗位责任书具有正当性,邓某等10人拒签导致其无法在原驾驶员岗位上工作,而公司未按驾驶员岗位的工资发放给邓某等10人,不违反法律规定。
3.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案例3】 医院以职工违规违纪为由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48号。
法院认为,深圳市某医院对与“号贩子”勾结倒号的员工进行违纪事实调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院工会委员会是独立于医院的第三方法人组织,并非医院的内设机构,其对事件进行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同时,《关于同意深圳市某医院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加盖了该医院工会委员会的公章,并有工会主席袁某签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
关于医院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因陈某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医院在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通知了工会,因此,医院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陈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二) 分子公司民主平台的应用、适用问题
虽然有较多案例都认可分子公司可直接适用总公司或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为避免引发相关劳动争议,在执行总公司或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建议分子公司做好民主程序的内化工作。
【案例4】 母子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可以在全资子公司劳动关系处理中适用。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7323号。
法院认为,《员工手册》虽然系广东顺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但佛山市顺德区某公交有限公司作为该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下级子公司,在未另行单独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沿用上级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集团企业内部的惯常做法,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并在员工入职时已向其送达告知,故可在佛山市顺德区某公交有限公司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中予以使用,该公司将陈某被行政拘留视为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并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案例5】 集团公司制订的《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对下属分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2号。
法院认为,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某航空(集团)深圳公司系关联企业,集团公司所制订的《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经过民主程序讨论,以编制文号的规范形式发布,且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工会证明》可以证实该《补充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已组织其员工(包括飞行员)进行了学习。集团公司对深圳分公司员工具有一定的劳动管理关系,其制定的“补充规定”对深圳分公司具有拘束力。
【案例6】 分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适用总公司经过民主程序的《员工手册》。
案号: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8714号。
法院认为,某(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总公司《员工手册》系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后,与工会协商讨论制定,其工会、员工讨论文件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保全。该员工手册的制定过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连分公司执行的总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告知程序,员工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大连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和程序,属于合法解除。员工诉求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 平台经济下网约工权益维护与集体协商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之下,平台经济掀起热潮,网络平台用工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经营模式、用工方式,此种情况下的网约工到底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身份,是否受劳动法保护,一直是劳动法领域研究和探讨的热点。要解决网络工群体的利益问题,有必要为该群体组建或批准跨区域的高层级行业工会,探索与平台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方式,如此,才有望解决网络工集体劳动权益保护问题。[6]
(四) 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处理中的民主管理平台作用
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通常是指劳动者一方为10人以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事实或法律上具有相同或类似的诉求和利益,通过群体性仲裁或者诉讼,或者通过集体停工、上访、静坐、围堵单位或国家机关、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和实现诉求的劳动争议纠纷形式。
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地通常都会建议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在这一机制之下,工会往往能发挥重要的沟通、协调作用。[7]
1. 事前预防阶段。
企业应当重视排查或其他渠道获得的劳资隐患或苗头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应对办法及工作方案,具体可采取个别商谈、请企业工会(或上级主管工会)协助商谈或启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柔性调解机制等展开处置,避免事态扩大或升级。很多时候,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前端往往是大规模裁员或企业关闭、部门撤并、组织变革等,在这些大规模劳动关系调整的过程中,企业提前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向其解释与说明,并通过工会传达给员工,争取平和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事中处置阶段。
事件处理过程中,企业应重视与企业工会(或上级主管工会)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团结凝聚职工、担当劳资桥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工会(或上级主管工会)应切实履行职工维权职责,同时也要劝导职工理性维权,并密切关注报告职工动态,避免职工被第三方非正常势力或团体利用。
3. 事后改进阶段。
劳资危机解决后,企业应再次查找劳动关系工作中是否存在其他隐患问题,积极予以改进,避免再次发生问题。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自身劳动争议柔性调解机制,改善民主管理,加强职工人文关怀,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构建新型合作伙伴型劳资关系。
结语
推行企业民主管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树立良好的民主管理意识,积极探索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员工依法有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企业才能永远充满生机与活力。
注释
[1] 常凯.劳动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540.
[2] 刘文华,赵磊.企业民主管理法制规制研究[J].政策研究,2017(10):5.
[3] 人民日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非公企业也实行民主管理.(2012.4.1).http://www.gov.cn/jrzg/2012-04/01/content2104828.htm.
[4] 潘艳明. 加强新时代企业民主管理的思考与实践[J]. 青年法苑,2019(2):151-153.
[5]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2020年全国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要点:国厂开组办发〔2020〕3号.(2020-7-31).
http://www.cfwu.org/menuDocInfoLsXXA3743BBC2B604314BF4919DC40674466200000009200000097.html
[6] 杨欣.平台经济下网约工集体劳动权行使机制革新探讨[J].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3):74-80.
[7] 《天津开发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工作指引(试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3-5).https://www.teda.gov.cn/contents/3956/32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