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兼有“债”与“股”的双重属性,会计规定可以参照财政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税务处理则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不过,到底会计、税务如何处理,还是存在各种争议的,本文以上交所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4年度永续债为例,揭示实务中永续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做法。
一、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作为所有者权益科目
基于2014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国电电力将永续债作为权益工具,并非债务处理,会计处理上计入到:所有者权益-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详见简化版的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表1):
表1:
资产负债表
2014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 | |||
资产总计 | 88,096,154,107.00 | 82,828,299,707.77 | |
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5,037,000,000.00 | ||
应付债券 | 7,970,113,625.73 | 12,870,048,241.94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0 | ![]() | ![]() |
负债合计 | 43,773,911,481.70 | 47,593,379,854.39 |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8,822,875,948.00 | 17,229,916,618.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2,674,949,500.00 | 990,000,000.00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2,674,949,500.00 | 990,000,000.00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4,322,242,625.30 | 35,234,919,853.38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8,096,154,107.00 | 82,828,299,707.77 | |
二、永续债利息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为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学术观点:用税后利润支付永续债权益工具的利息
参照股权投资做法,向股东的分配来源为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将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故而,不少实务操作中,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往往是在税后利润中列支,经查询中国知网的财经专业论文中,基本持有此观点。
(二)国电电力的处理做法: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经审计后的2013、2014年度财务报告,国电电力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应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首先,相对于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负息债务,是整体减少的。(详见表2:负息债务减少);
表2(负息债务整体减少)
项目 | 年度减少 | 期末余额(2014) | 期初余额(2014)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5490000000 | 4,160,000,000.00 | 9,650,000,000.00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5,037,000,000.00 | 5,037,000,000.00 | |
应付债券 | -4899935416.21 | 7,970,113,625.73 | 12,870,048,241.94 |
其次,既然负息债务债务整体减少,则财务费用应该减少才对。不过财务费用却从1,095,541,579.36元激增到1,314,669,814.99元,年度增加219128235.63元,据此推算应该有其他利息支出才对。(详见表3:财务费用激增2.19亿元)。
表3(财务费用激增约2.19亿元)
项目 | 年度增加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财务费用 | 219128235.63 | 1,314,669,814.99 | 1,095,541,579.36 |
再次,结合需要付息的永续债从人民币990000000元激增到2674949500元,年度增加1684949500,若利率按照10%/年计算,则基本可以解释2014年度财务费用激增原因(详见表4);
表4(永续债激增16.8亿元)
项目 | 年度新增 | 期末余额(2014) | 期初余额(2014)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18,822,875,948.00 | 17,229,916,618.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2,674,949,500.00 | 990,000,000.00 |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1684949500 | 2,674,949,500.00 | 990,000,000.00 |
(三)永续债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与税务风险
经查询国电电力2014-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没有发现因财务费用导致的纳税调整,包含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因而,从实务的角度,国电电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大连税务局是认可永续债利息税前扣除的。
三、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是否必须与债务处理完全一致
永续债作为兼有“债”与“股”的双重属性,完全生套“债务”或“股权”会计处理,应该是不妥当的。
(一)从经营活动角度,永续债利息支出是企业筹资活动的成本,没有理由不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永续债也是企业筹资的手段之一,在融资为企业经营方面,与一般的银行贷款、资金拆迁并没有实质区别,其融资相对于的代价即利息支出,也是为企业经营活动服务,应该予以扣除。
(二)从对企业财产的索取权角度,永续债归入到“所有者权益科目”是可以的
从对企业财产的索取顺序与权限上讲,抵押债权优先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优先永续债权、永续债权优先于股东权利,考虑到一旦发生企业清盘情形,一般债权基本难以清偿,故而从这个意义讲,永续债权与股东权利基本无区别,故而将其列入所有者权益是恰当的。
因此,从经营的角度讲永续债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从对企业财产的索取权上归入到所有者权益,是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经济实质的”。
小结
基于税务服从会计处理的原则,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在所得税税前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是有理论与现实依据的,或许争议还在继续,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不断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