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海运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建议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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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6年9月2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发布关于韩国韩进海运株式会社的公示,决定对韩进海运启动重整程序。据悉,这是全球航运业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

导语
2016年9月2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发布关于韩国韩进海运株式会社的公示,决定对韩进海运启动重整程序。据悉,这是全球航运业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
公开资料显示,该公示的债权登记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至10月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1月11日召开。
韩进海运破产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已迅速显现,并将持续扩大。韩进海运作为CKYHE联盟成员,承接了大量包括中国与欧洲、美洲、非洲之间的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其突然破产重整的状况,短期内将给广大中国货主、货代、船代等利益相关方的经营带来巨大冲击。对此,我们特做出如下法律风险提示,以期能够帮助广大客户积极应对、全力减损,将韩进破产重整导致的影响尽量降至最低。
一、韩进海运破产重整在短期内可能带来的巨大影响
1、由于韩进海运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包括中国港口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港口已开始明确拒绝为韩进的船舶提供服务,禁止其进出港装卸,这必将导致船载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无法顺利卸货及交付。
2、韩进海运的债权人为使债权获得清偿,势必将在世界各地对韩进海运采取扣船、扣箱等法律措施,从而导致大量已装船货物的运输无法继续。
3、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韩国法院将禁止扣押查封处置韩进海运的资产,但对其他国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韩进海运为避免扣船、扣箱事件的发生,预计将有大批的韩进海运船舶驶回韩国港口,并伴有大量集装箱货物卸至韩国港口等待转运。
4、为弥补韩进欠付费用造成的损失,货物中转港或目的港的港口经营人可能采取扣留集装箱/货物等措施,乃至要求货主/货代缴纳特定费用后才能提货。
5、由于韩进海运的船舶运营受阻,货物可能被滞留在中转港,无法进行转运。
二、给货主/货代的紧急应对建议
1、对尚未装上韩进船舶、集装箱的货物,应取消订舱并全面停止装船操作,立即通知船公司、船代、场站、港口等方取消订舱并停止装船,之后可以采取向其他船公司重新订舱、退关重报等一系列必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重新订舱时应确保承运人、承运船舶、二程船、集装箱均与韩进海运无关。
2、对于已装船但尚未抵达目的港,处于海上“漂泊”状态的货物,需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只要实际承运船舶属于韩进海运,无论提单记载的承运人是否为韩进海运,则货物所面临的风险极高。货主和货代方面须密切关注船舶、货物动态,并根据情况积极应对。
3、对于提单承运人为韩进海运,而实际承运船舶属于其他船公司的情形,货物所面临的风险相对略低,但亦应密切关注货物动态。
4、第三方船公司承运的装载于韩进海运所拥有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亦应当密切关注。
5、对于在目的港以外其他港口卸离船舶的货物,应尽快办理转船转运。货物未抵达目的港而被卸离船舶可能有多种原因,包括货物原本便需要转运但因韩进原因无法完成转运,也包括韩进自行将货物卸至第三港,或船舶在中途挂靠的港口遭到扣押等情形。由于韩进海运的正常经营已处于停滞状态,且前景不明朗,为防止货物长期滞留产生高额费用,以及丢失、没收等风险,我们建议货主/货代积极联系有关船公司、船代、港口等方面,全力尽快安排转船运至目的港,或尝试安排异地清关提货等措施。
6、对已卸至目的港的货物,应寻求各种途径尽速办理提货。由于韩进海运存在欠付各港口经营人费用的情况,因此,港口方为弥补相关损失,有可能采取“留置”货物的方法,要求提货方支付一定费用/保证金后方可提货。尽管此种扣留货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但是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避免长期无法提货及产生高额堆存费等损失,我们建议货主积极与港方沟通,尝试支付相关保证金等费用,寻求快速提取货物的机会,但应妥善保留协商及支付有关保证金等费用的单据、支付凭证等。
7、如果抵达目的港的货物无辜被扣,而这种扣押又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货主可以尝试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方式,要求解除对货物的扣押/留置,并提取货物。
8、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签发了货代提单的货代公司,法律身份已经从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无船承运人,其承担着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法律责任。因此,签发货代提单的货代公司尤其需要高度关注货物动态,并及时联系转船转运,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至目的港。否则,货代公司将面临货主索赔的可能。
三、给订舱代理的应对建议
1、立即停止接受承运人为韩进海运,或承运船舶、二程船、集装箱与韩进有关的订舱,并协助货方中止装船操作,避免后续产生更多的新争议。
2、如果订舱代理向韩进海运缴纳过保证金,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追讨并进行债权登记。
3、订舱代理对韩进海运的应付款项考虑暂时中止,待局面明朗后再行协商。
四、保险理赔建议
对于办理了货物海运保险的货主,在无法提货的情况下,建议通知保险公司,并尝试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当然,能否会顺利得到理赔取决于承保的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五、债权人应对方案
1、符合扣船条件的,可以申请海事法院对韩进海运的船舶进行扣押,从而获得比一般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按照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被扣押的船舶必须为韩进海运所有或其光船租赁的船舶,国外则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需咨询当地律师。
2、2016年9月20日至10月4日为债权登记时间,债权人可委托律师在韩国进行债权登记,寻求获得赔偿的机会。
上述法律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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