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收购项目的注意事项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土地权属风险、资质风险、劳动者权益保护风险是林木收购项目的三大风险,收购方在收购林木项目时应当注意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此三种风险。

土地权属风险、资质风险、劳动者权益保护风险是林木收购项目的三大风险,收购方在收购林木项目时应当注意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此三种风险。
一、土地权属
涉及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时,应当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核查目标地块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主要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目标地块是否已经办理了林权证、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抵押担保和被查封等情形。
2、相关主体是否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是否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否存在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用途、破坏林业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情形,以及承包期限、流转期限是否即将到期;受让方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了行使优先权 。
3、相关主体是否依法办理了土地流转手续:(1)如果收购的是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核查流转是否已经报发包方备案;(2)如果收购的是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核查流转是否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相关主体是否已经按时足额支付林地流转费用以及收购费用。
二、资质要求
(一)采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木应当具备采伐许可证,但是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人员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进行采伐。
涉及采伐林木的,应当核查相关主体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是否是在自然保护区采伐林木,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进行采伐。如果采伐的竹林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或者只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则不选办理采伐许可证。
(二)运输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以下简称“《旧森林法》”)要求运输木材需要持有运输证件,但《新森林法》(2020年7月1日实施)取消了关于该项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条例》仍未修改,还保留着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但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4年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的规定,应当认定已取消木材运输许可。故相关主体运输木材,不再有木材运输许可的资质要求。但是如果委托运输林木的,需要核查相关主体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许可资质。
(三)经营、加工木材
《新森林法》虽然取消了木材运输证,但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第28项却新设了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制度,以作为替代监管措施。如果目标公司涉及经营、加工木材的,需要核查其是否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
(四)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涉及特殊林木的采伐、收购,相关主体还应当取得相应的审批。例如,如果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应当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伐审批。再例如,如果出售、收购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取得国家级、省级的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
目标公司聘用劳动者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按时支付工资,安排合理工时,缴纳社保、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保护装备。
收购方应当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1、目标公司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需要依法支付差额、赔偿金的风险。
2、目标公司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被认定与劳动者为劳动关系的风险,是否存在需要对照劳动关系提供相应福利待遇的风险。
3、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劳务外包公司是否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例如采伐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等资质证书),是否存在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形,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被认定与劳务外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需承担用工责任的风险。
4、目标公司是否已经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实际用工人数以及实际工资情况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需依法补缴社保其余各项及公积金的风险。
5、目标公司是否存在特殊工时制,是否取得政府部门的不定时审批文件,是否存在需按照标准工时制规则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及相应补偿的风险。
6、目标公司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保护装备,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岗位和职业危害因素,是否为有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岗位和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安排了年度体检、入职体检以及离职体检,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员工安全保障和职业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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