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重视自己的权益,网上掀起了一股“00后整顿职场”的热潮。但是在劳动者维权的队伍中,不仅仅只有普通打工人,还有一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到底是委任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判断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
(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孙起祥于2001年3月至2017年7月曾分别被任命在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和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任高级管理职务,2017年7月20日被麦达斯控股公司调任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
2018年3月6日,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与外服公司签订人事服务合同,约定麦达斯轻合金公司委托外服公司为其办理员工的人事手续并提供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及管理方面的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2018年2月7日,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公司免去麦达斯轻合金公司董事长职务,孙起祥与现任麦达斯轻合金公司董事长进行了工作交接。交接完毕后,麦达斯控股公司及麦达斯轻合金公司没有安排孙起祥的其他工作,工资自2018年3月至今没有发放,五险一金也没有缴纳。2018年4月24日,麦达斯轻合金公司经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多次交涉未果。
鉴此,孙起祥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孙起祥遂起诉。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就是作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程序,且三个法院对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均有不同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我国尚未建立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长,除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之外,还具有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身份。2017年7月20日,孙起祥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该日起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麦达斯控股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免去了孙起祥为麦达斯轻合金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未对其任命其他职务,也未解除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与孙起祥的劳动关系。麦达斯控股公司对孙起祥的免职只是对其岗位的变更,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孙起祥职务系由麦达斯轻合金公司的出资人麦达斯控股任命及免除,其并非麦达斯轻合金公司招用的劳动者,其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麦达斯轻合金公司章程,结合麦达斯控股任免决定,孙起祥由股东委派行使董事职权,法律关系性质是由股东雇佣或委托管理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由用人单位招用、受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特征。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除劳动关系外,法律并不禁止雇佣及委托等法律关系的存在,故认定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再审法院认为: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理由如下:
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孙起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起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与孙起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随着孙起祥职务被免除,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
笔者分析
判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将劳动者置于其管理之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不完全平等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对此,《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具体到本案中来说,由于孙起祥未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我们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进行判断。
首先,孙起祥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麦达斯轻合金公司属于依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的法人,两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孙起祥在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期间,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均属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至此,最重要的是判断孙起祥是否具备 “受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一特征。
对此,笔者认为,孙起祥在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中有两重身份,第一重身份是公司董事长。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二者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单从董事长身份来看并不具备“受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一特征。
但从孙起祥的第二重身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来看,由于孙起祥属于股东对外聘请人员,不同于股东的特殊性,其对公司经营没有投资、代表和控制关系,在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有具体的工作事项,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公司基于此按月向其支付固定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因此,孙起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受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特征。
此外,对于董事和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同时存在委任关系和劳动关系,目前实践中并未有较大分歧,最高院和各地法院基本均认为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就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本案中,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之间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应当认定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贾姣姣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重视自己的权益,网上掀起了一股“00后整顿职场”的热潮。但是在劳动者维权的队伍中,不仅仅只有普通打工人,还有一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