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的离世:再谈遗产继承一二事

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台湾著名艺人徐熙媛(艺名大S)突然离世,这一噩耗震惊了许多人,大S作为一代人的青春记忆,她的离世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近日,台湾著名艺人徐熙媛(艺名大S)突然离世,这一噩耗震惊了许多人,大S作为一代人的青春记忆,她的离世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而作为一名法律人,在缅怀逝者、感叹青春的同时,更需以理性目光审视生命终结后的法律命题——当个体生命画上休止符,其遗留的财产将遵循何种路径完成代际传承。
大S拥有数亿身家,包括房产、投资等各项资产,不管是否留有遗嘱,她的遗产分配也将是外界关注的焦点。大S作为台湾居民,其经常居住地也在台湾,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其继承应当遵循台湾《民法》规定。下文笔者结合台湾《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针对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浅析。
一、台湾《民法》背景下的遗产继承
台湾《民法》与《民法典》规定相类似,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若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去世,根据台湾《民法》第1017條第1款规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因此,首要任务是对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在假设被继承人未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未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或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财产共有问题将不可避免。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的待分配遗产应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与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此外,若被继承人拥有多段婚姻且有与前配偶尚有未决的法律纠纷,待相关判决生效后,亦可能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产生影响。
(一)法定继承
在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台湾《民法》第1138條规定的:“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以上顺序进行遗产分配。根据该条款,配偶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配偶无权继承遗产。在台湾《民法》中,配偶被归类为“应继份人”,即有权继承一定比例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应继份人,配偶与任何参与遗产分配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假设被继承人遗留有人民币X元的财产,并且育有一子一女,依据台湾《民法》第1144條的规定,其子、女与配偶将平均分配遗产,每人可继承人民币X/3元。
(二)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若已预感因身体状况不佳或基于其他考量,提前立下遗嘱,但并未列明将其部分遗产留给配偶。但即便其遗嘱将全部份额留给指定的继承人,并不代表配偶无法得到任何遗产。作为当然继承人的配偶,根据台湾《民法》第1223條的规定:“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如前文所假设,被继承人可分配遗产人民币X元,在未订立遗嘱即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配偶可以与子女平分遗产继承人民币X/3元,此笔款项系配偶的应继份。但若被继承人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指定被继承人,意欲排除配偶应当继承的份额,配偶也并非分不到任何财产,其仍可继承应继份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币X/6元。
与《民法典》有相同规定的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的话,各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同于《民法典》的是,台湾地区设立了遗产税科目,因此在遗产继承和分割之前,继承者们必须先解决遗产税的问题。这无疑给继承者们带来了一笔额外的经济负担。
二、《民法典》背景下的遗产继承
(一)管辖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院管辖权方面,《民诉法》所确立的管辖原则与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相似之处。
(二)继承遗产的范围
继承的财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包括:1.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等;2.动产,如存款、车辆、奢侈品、收藏品等;3.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等;4.债权,如他人欠款、投资收益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资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部分)需先进行分割,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继承方式主要分为三类: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启动后,应遵循法定继承的程序;若存在遗嘱,则应依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条款执行;若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则应依照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处理。”换言之,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已设立合法且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该遗嘱或协议将优先于法定继承原则得到适用。本文后续将重点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展开详细阐述:
1.法定继承:
当被继承人未立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同时遗产分割也会考虑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需求。
相较于台湾地区的《民法》,《民法典》在针对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有明显不同,《民法典》明确将配偶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并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而台湾《民法》并未将配偶视为法定继承人,而是将其定位为“当然继承人”;同时将被继承人的父母置于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之列,劣后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即被继承人的子女。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不仅更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生前意志,自由安排财产分配,也能减少诸多不必要的纠纷。被继承人意欲通过遗嘱方式进行遗产分配,需设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且设立遗嘱的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在遗嘱继承方面,与台湾《民法》具有相似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必留份制度:“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确保了被继承人在自由安排财产分配的同时,亦需兼顾弱势群体,例如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示
遗产继承事宜涉及法律的严谨性以及家庭纽带和情感纠葛的错综复杂。大S的突然离世给我们发出了警示,无论身份如何,都应关注财产继承的法律知识,预先做好安排,以确保自己和家人在法律的保护下,权益得到恰当地维护。唯有如此,当面临亲人逝世等哀伤时刻,财产的继承过程才能更为顺畅,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冲突。“你的笑填满我心中所有的遗憾”,这句话似乎专为大S定制。她的笑容宛若春日的暖阳,能够消融冰雪,驱散阴霾,陪伴无数人度过其璀璨的青春。如今,这一笑容将永远镌刻于我们的记忆之中,成为心中永不消逝的风景。
四、附法律依据
(一)台湾《民法》
1.法定财产制度
第1017条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2.抚养权相关规定
第1084条第2款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1094条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3.继承制度
第1138条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条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53条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1187条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条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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