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私家车营运网约车是否需要运营资质?
2016年0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该办法明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虽然网约车不同于私家车用车情形,有顺风车、拼车等新形式,但网约车司机通过平台接单赚取佣金,运营本质与出租车一致,出租车有经营许可证,网约车也应当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私家车和出租车的保险有何不同?
由于出租车交通事故出险率远远高于私家车,在车险综合改革后,保险公司承保出租车一类的运营车辆车险亏损较大,因此保险公司会要求出租车购买的全部车险险种,除了交强险、商业险,还需要购买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或者提高商业险的保险金额,导致出租车支付的保费比私家车多。由于网约车的便利性,有的网约车是全天跑单,有的是偶尔跑单,有的是回家的路上顺便跑单,因此前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不是每个网约车司机都会申请,也就导致了不是每一辆网约车师傅都会选择跟保险公司说明车辆正在运营的情况。
三、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赔偿结果会如何?
此次我们仅讨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由于交强险是国家行政强制购买的保险,交强险的条款约定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险则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一般是车主)之间另行确立的合同,发生事故后,超过交强险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依据商业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进行赔付,此时,最需要保险公司赔付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但商业险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形。
网约车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引用如下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也就说,保险公司通常认为,一般情况下私家车和出租车在使用范围和车辆行驶风险上存在区别,而出租车运营的情形风险比私家车更大。因此,当私家车作为网约车运营时,则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依据前述法律可以拒绝赔偿。
四、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了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提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了怎么办?律师总结赔偿先后顺序如下:
1、由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驾驶员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由于网约车的情形,此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3、网约车驾驶员承担保险赔偿不足额的部分;
4、若网约车及其驾驶员未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网约车平台公司没有履行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辆及司机合理审查义务,也没有尽到网约车平台的管理教育职责,未尽到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则法院将会认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过错,平台公司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行车注意安全,司机师傅从事网约车运营最好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遇到保险公司拒赔建议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相关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4、 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莫素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21418号)
私家车擅自进行网约车营运,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作者:何铮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一、以私家车营运网约车是否需要运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