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有文物的土地能否抵押?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题来源:近日,A银行向笔者咨询一个担保问题。情况为:B公司(酒业公司)为A银行授信客户,授信额度为1500万元。B公司以自有工业用地为抵押担保,且已经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来源:近日,A银行向笔者咨询一个担保问题。情况为:B公司(酒业公司)为A银行授信客户,授信额度为1500万元。B公司以自有工业用地为抵押担保,且已经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现存问题是,该工业用地上附着有B公司的酒窖池(所有人为B公司)数个,且该酒窖池为B公司所在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鉴于此,A银行向笔者咨询,附着有文物的土地能否设置抵押,若能,抵押程序如何办理?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若要解决该问题,需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土地设置抵押后,是否意味着酒窖池也被设置了抵押;2、非国有文物能否设置抵押?若能,抵押程序如何办理。现在,我们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一、土地设置抵押后,是否意味着酒窖池也被设置了抵押。
1、土地评估价值已经包含酒窖池。
经过与A银行进行审慎沟通后得知:在上述工业用地作为授信担保设置抵押前,B公司提供了该工业用地的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里面,对抵押物的描述包括窖池。基于此,笔者断定,因借款人B公司提供的抵押土地评估报告中对抵押物的描述包括窖池,故整个土地的价值的估值也应包括窖池的价值。B公司以该工业用地作为抵押,其本意应为以该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一起作为抵押。
因此,从B公司的本意出发,抵押物及于土地和酒窖池。
2、土地设置抵押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由此可见,我国土地和房屋设置抵押,实行的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即以土地或房屋设置抵押时,无论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或是土地抵押登记或是土地和房屋都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法律效果都是一致的,即是指某块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被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处分,反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本段所述内容,在《担保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也有规定。
因此,在该工业用地已经设置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前提下,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那么问题来了,酒窖池是否属于建筑物?
3、酒窖池=建筑物?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建筑物”做出明确定义,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2.1.4条对建筑物进行了定义,即:建筑物为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若按照此定义,酒窖池是符合“建筑物”的概念的。在作为国家标准的《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现行有效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标准中对建筑物没有其他不同定义的前提下,酒窖池符合建筑物的定义,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建筑物定义。
如前所述,在符合B公司设置抵押本意的前提下、且符合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相关标准前提下,B公司在做抵押登记之时,酒窖池作为附着于该土地的建筑物,已一并抵押给A银行。
二、非国有文物能否设置抵押?若能,其程序如何。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25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前述的酒窖池为B公司所有,属于非国有文物;且因酒窖池的不可移动性,酒窖池应当属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且A银行为国有商业银行。因此,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5条规定,B公司将其所有的市级文物单位酒窖池抵押给A银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不过按照前述规定,需要到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综上,笔者根据咨询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界定,做出法律咨询意见如下:该宗土地可以抵押,但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在实现抵押权处置抵押物时,应就土地及窖池一并处置,并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好文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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