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美团、京东、新浪、搜狐、快手和360等企业共同发起《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旨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抵制“黑”产业链打压对手带来的不正当竞争,坚决反对以市场份额优势、关联媒体或平台影响力优势,恶意误导公众、阻碍他人正当商业信息的传播、损害他人合法商誉的行为。该公约的发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络领域商业诋毁的严重程度。2011年,腾讯诉360非法对其进行商业诋毁,宣称腾讯窃取用户个人信息、侵犯用户隐私权;2013年,农夫山泉水源质量商业诋毁案件造成农夫山泉大量滞销;2015年借贷宝的“扫码有礼”推广策略,被谣传侵犯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冒名借贷影响用户个人征信。2020年,“虎牙”“斗鱼”两大直播巨头“黑公关”商业诋毁案件以“虎牙胜诉”“斗鱼道歉”尘埃落定。可见,网络领域的商业诋毁行为依然是企业的痛点。本文旨在总结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结合已有案例,提出企业商业评论合规建议,以帮助企业规避评论风险。
一、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可将网络商业诋毁行为总结为利用互联网开放环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恶意贬低竞争对手商品声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打压竞争对手市场竞争份额,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地位及不当利益的行为。
互联网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极具包容性的领域,不同的应用形式使得互联网的交互方式不断革新,商业诋毁行为也随之产生了新的变化。
(一)利用新媒体进行不实报道
长期以来,传统纸媒作为国家严格管控的行业,记者、编辑该类受过职业技能训练的从业人员,能够保障其出版的新闻的真实性,因此人们普遍认可新闻的公信力。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催生出大批新媒体行业人员。新媒体依托网络,能够做到全网范围内新闻报道,且其制作与发布不再受到传统报业与印刷业时间周期的限制,具备即时性。然而,国家对新媒体管控并非像传统纸媒一般严格,这就导致新媒体行业的门槛不高,记者、编辑的素质不一,有些新媒体甚至受企业指派,专门捏造虚假事实来诋毁竞争者商誉。如早期的百度诉搜狐商业诋毁案,搜狐公司在自家搜狐网发布系列文章传播百度裁员的负面信息,降低消费者对百度公司的信任。
部分网络新媒体一边牺牲着新闻的公信力,一边借着商业诋毁疯狂获益。网络新媒体因其即时性和广泛性,一旦这些网络新媒体进行商业诋毁,其损害后果相较于传统纸媒而言更加严重。
(二)经营者间恶意差评和恶意投诉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交易平台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众所周知,在网络上购物完成确认收货之后,都会有一个交易评价,这个评价是对买卖双方的信用以及商品质量的评价,潜在的购买者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除了经营者描述,主要来自于消费者交易评价。交易评价作为构建买卖双方诚信制度的基础,该机制增加了双方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信心,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产品信息与服务,更重要的是该机制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
消费者普遍会更重视评论,“不看宣传看评论”,消费者的评论构成了经营者与商品的网络口碑,能够直接对商品的销量产生巨大影响。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违法主体注册多个账号或者雇佣他人针对其竞争者的商品进行“恶意差评”,故意诋毁他人商誉,以降低消费者对其竞争者的信任,进而使得竞争者的销量降低。更有同行经营者,恶意虚构商品真假问题的事实向有关部门恶意投诉、举报,导致商品不得不被下架检查,严重的会使该商家店铺账号被冻结。
(三)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商业诋毁
随着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的发展,社会公众更愿意通过社交软件来分享自己的生活、了解一些实时新闻等,各个行业的经营者也同样会利用微信朋友圈、抖音小视频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但一些不法的经营者通过个人社交账号伪装成消费者以记事的口吻来诋毁某一商品,在网络信息公开的环境下,商业诋毁信息就会在网络上快速流传,导致被诋毁者的商业信誉在不知不觉间受到损害。然而,公司之间进行商业诋毁行为一般借助网络职业推手、网络水军来操作,再经过“大V”的转发便能够使不实消息在微博上蔓延,这种方式公司无需“站出来”,“冲锋杀敌”的网络水军,该形式导致了商业诋毁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并且行为主体往往与受害人的经营业务没有任何关系,行为主体本身很难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造成的结果就是一个实质上是商业诋毁的行为无法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这也是目前企业进行网络商业诋毁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
二、全国首例苹果应用商店投诉行为禁令
【案情简介】-(2019)粤0115民初1339号
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天下”)称,其公司的三名独家签约游戏主播在合同履行期内在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的苹果应用程序“虎牙直播-游戏互动直播平台”和“虎牙直播HD-游戏互动直播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虎牙未经授权,擅自对其享有版权的音视频作品进行传播,已严重侵犯其著作权。
于是,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鱼行天下公司就上述相同事项向苹果公司投诉虎牙公司共23次,每次投诉中均明确表示要求苹果公司将虎牙公司的两个直播程序从苹果应用商店下架。
2019年1月,虎牙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鱼行天下立即停止针对虎牙的苹果应用程序进行投诉,同时申请该行为保全的效力,维持到虎牙公司与鱼行天下公司就争议判决生效时止。
【法院观点撷取】
该行为保全能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的关键点在于,鱼行天下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能否认定不正当竞争,法院在裁定书中进行了说理:
1、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鱼行天下公司就相同的事项向苹果公司投诉虎牙公司达23次。每次投诉邮件中均明确表示要求苹果公司将虎牙公司的直播程序从苹果应用商店下架,并且在2018年9月14日的邮件中确认其已知悉虎牙公司提交涉案三名主播的授权文件后,仍然继续向苹果公司进行投诉。该行为表明鱼行天下公司对虎牙公司的投诉是持续性进行的,不实现投诉目的不停止的。
2、鱼行天下公司与虎牙公司都是经营游戏直播平台的运营商,具有竞争关系。鱼行天下公司如果认为虎牙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提起诉讼,而非不断发送投诉邮件要求苹果公司下架虎牙直播程序,鱼行天下公司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持续不断的投诉,不停向苹果公司施压,最终迫使苹果公司将虎牙公司涉案应用程序直接从苹果商店删除,从而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该行为不具正当性。
3、涉案争议的权利仅限于张福海、喻行、吴新远三名主播授权的范围,而在虎牙公司涉案两个应用程序上进行直播的不仅仅只是该三名主播,但鱼行天下公司的投诉邮件中每次均要求苹果公司将虎牙直播程序予以删除,其目的并非只是要求虎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三名主播的相关内容,而是要将虎牙公司在苹果商店上的整个直播应用程序予以删除,从而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该行为不具正当性。
4、在鱼行天下公司起诉喻行、张福海合同纠纷案件正式立案后,鱼行天下公司仍然没有停止其向苹果公司的投诉行为,该行为表明鱼行天下公司在涉案争议权利的效力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之前,仍然希望通过持续不断的投诉行为,不停向苹果公司施压,最终迫使苹果公司将虎牙公司涉案应用程序直接从苹果商店删除,从而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该行为不具正当性。
最终法院支持了虎牙的行为保全,认定鱼行天下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裁定鱼行天下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虎牙公司的苹果应用程序进行投诉的行为,直至著作权案件终审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止。
三、对企业商业评论的几点建议
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发布商业评论,正当商业评论是指在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公开合理地评论他人产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行为。
发布商业评论是市场经营者的言论自由,但是并非不受限制,商业评论不能超出其言论自由和正当评价的范畴,否则就可能涉及商业诋毁,其边界在于经营者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客观、真实地进行评论,不得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尤其是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商业评论,应当更加谨慎。在对发布的商业评论进行审查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从发布主体来看,一般是企业自主进行发布,借助企业官方网站或官方认证的社交账号、新媒体账号等,但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忽略其内部人员对外发布的评论,如董事长、高管的评论,该类重要职位发布的评论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进而被认作企业行为。所以,在合规方面企业需告诫重要职位人员发表商业评论时,应当谨慎。
2、从发布形式来看,只要是公开发表的言论并无具体的形式限定,经营者发布在官方媒体、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电视节目、广告海报、甚至是员工的微信朋友圈等都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因此公司通过以上形式发表的言论均应注意规避风险。
3、从发布内容来看,评论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客观、真实、公允进行评论。其评论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评价依据和评价结论应当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同时依据事实的评论也必须公允和客观地,不得对客观事实进行歪曲、过分解读,从而误导公众。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六——网络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商誉
作者:李旻 卓伟伟来源:汉盛律师

2017年6月,美团、京东、新浪、搜狐、快手和360等企业共同发起《反商业诋毁自律公约》,旨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抵制“黑”产业链打压对手带来的不正当竞争,坚决反对以市场份额优势、关联媒体或平台影响力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