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集团型企业中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集团型企业社会保险容易陷入"主体误区",即社会保险统一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总公司参加缴纳,各地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不参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造成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分离",可能会被认定为"瞒报、少报缴费人数",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分公司、子公司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分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用人单位资格和独立的社会保险办理资格,与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劳动者关系的职工也应当由分公司、子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注:该办法已经废止,但实务中对其规定的登记流程仍然延续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企业特殊状态社会保险篇(二)
作者: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2 集团型企业中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