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略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曾承接位于某桑拿洗浴中心项目,施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及水电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曾聘用张某、李某分别为该项目的质检员和技术员。
2003年8月12日、2004年10月13日张某与李某分别各自代表建筑公司与某防水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防水公司承包上述项目中客房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及厨房地面墙面防水工程。两份合同落款处均未加盖建筑公司公章,但签字人分别为“张某”、“李某”。
2008年2月防水公司称在施工结束交付使用后一直未收到全部工程款,并持有上述两份合同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欠款38000元及利息。
二、 诉讼风险
虽然防水公司主张的两份合同没有加盖建筑公司印章,但在庭审过程中防水公司提交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李某被列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李某亦作为防水公司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在某桑拿洗浴中心项目中担任技术工作。另,防水公司提交了《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表》显示张某曾作为质检员进行签字。
很显然李某、张某签字的效力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到底是其二者的个人行为?还是二者履行的职务行为?两种不同的观点让案情变得较为复杂。从证据角度分析,如果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建筑公司在不能证明二人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则很有可能承担偿债责任。
三、 应对策略
面对二人的身份和地位,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并无实质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尤其是对于李某作为代理人的判决书,建筑公司强调的是其在工程中及案件中的地位和权利受限,同时向法官解释和说明,员工在代表企业签署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应有明确的授权。而当李某以原告证人身份出庭时,其所证明的内容也对建筑公司非常不利。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证人证言表明其只是在建筑公司处担任技术工作,并非工程的负责人,也无建筑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其无权代表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从《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表》来看,不能证明张某系建筑公司该工程的负责人;李某作为另案中建筑公司的代理人,也不能证明李某有权代表建筑公司签署涉案工程的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建设工程的合同关系。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的裁定。
四、 法理析案
通过本案的审理,笔者认为可以法理形式阐述张某、李某签署合同的法律行为。具体如下:
1、无代理权
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而为法律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是无权代理行为对其发生效力之必要条件。
在本案中,张某、李某的签字行为未被建筑公司追认,故二人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法律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已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对建筑公司当然无效,与之相关的法律后果也应由二人自行承担。
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其与被代理人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联系的表象,使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为:无权代理实质上是未经授权与第三人签署合同;无权代理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依据;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质上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间所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建筑公司与防水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并无任何经济往来,亦未授予张某、李某其洽商、签署合同之权利,而防水公司又无法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在一定的联系,亦无法证明张某、李某的行为使其相信系代表建筑公司。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知道且应当知道签订涉案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为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因此该二人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防水公司向建筑公司主张偿债的请求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五、 案件启示
张某、李某都曾经作为建筑公司涉案项目中的管理人员,在项目结束近五年后却突然站在了防水公司一侧,“协助”其向建筑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让我们深刻领悟了“人心隔肚皮,管理员工难”的道理。
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各种诱惑扑面而来,个人私欲的不断增强,使一些借本企业工作的机会而为其他企业谋取利益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核心员工,他们或掌握核心机密,或掌握核心技术,或掌握核心资源,管理起来让领导左右为难。对于这些投机取巧、背信弃义的员工应如何管理?
1、完善和保证薪酬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首先企业要检查自身的薪酬制度,对比给他们提供的待遇和薪金,在同行业中是高是低,哪些方面有欠缺,并有效的与之沟通。其次做好项目成本预算工作,在项目结束后要积极履行薪酬承诺,以确保他们专心致志、一心一意、全力以赴只为本企业、本项目效劳。当然,完善薪酬制度的同时还要做好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员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深知荣辱、清除私心杂念,从而对企业赤胆忠心!从细节做起,从一点一滴关心、爱护、帮助员工,用实际行动来感化他们。提高薪酬待遇,增加工作人员的归属感、荣誉感、成就感、依赖感。
2、一碗水端平,区别对待员工不同的行为
在企业管理中,领导对待和处理任何事都要公正、公开、公平,并注意观察员工的情绪,了解员工的现实需求,有必要定期考核,适当调整。用其所长发挥优势,沟通中认真倾听意见和建议甚至是抱怨,一定要做到尊重、关心、关爱员工。此外,领导层还应当具有很强的洞察力,善于察言观色,对于他们的一举一动了然于心,对于没有认识到错误的人员要严正告诫,劝其悔改,使其主动放弃为其他企业谋取利益,同时也要分清利害关系和原则问题,适时果断换岗辞退。对于认识到危害已有悔意的员工要坦诚接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予悔改的机会,真心安慰,使其继续发挥余热,忠于企业。
3、能力与道德并重,鼓励与放弃兼容
有些员工确实能力有限,因工作压力大或项目优劣而遭到批评,屡受打击失去信心和勇气。对于这样的员工,企业一定要放眼长远,认真、负责、耐心地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指导及鼓励与激励员工,使其坚定信念,摒弃被辞退或跳槽的杂念,全身心投入工作中,与企业并肩作战共同发展!同时,还要坚决放弃个人利益至上,没有团队精神的员工,职业道德素质的考察即尤为重要,观其行为举止析其后果,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品德高尚、温文儒雅的人与三教九、流偷鸡摸狗的人,当然不能同类而与,应需要全面分析员工,一旦确属职业道德个人品质问题,不用犹豫直接放弃毫不手软。
综上所述,企业的人才管理不断困扰着各行各业,一方面在于个人素质,另一方面管理层的决策和判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同本案所涉工程,由于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有限,导致该工程管理混乱,又出现了张某、李某这样的人。因此,我们不仅要在这些人的劳动关系上加以重视,还要严防背信弃义的情节发生,防患于未然,杜绝该类事件,就要给企业敲响警钟,将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损失。有必要的还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使其得到法律的应有的惩罚。
防水公司诉建筑公司工程欠款被驳回案
作者:李研来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一、 案情简略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曾承接位于某桑拿洗浴中心项目,施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及水电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曾聘用张某、李某分别为该项目的质检员和技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