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公司两位"大区总监"任职期间开设竞争公司,法院判决不违法--律师支招,怎样追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仅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公司其他员工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如果其他员工亦不负有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则公司无权禁止其另设竞争性公司或从事竞争性业务。
公司被吊销执照未清算,债权人请求股东连带清偿,法院判决已过诉讼时效--律师支招,保障债权实现!
债权人因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毁损、灭失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如果法院经强制执行债务人后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则应认定债权人此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受侵害,请求清算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不应等到强制清算不能的裁定出具之日再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公司证照被"霸占",如何要求返还?
依法成立的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公司有权指定证照的管理人,也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非法侵占人返还公司证照。
非公司股东,为何被判决承担清算责任?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公司股东组成。此外,公司股东也有权指定其他第三人代为处理清算及注销事宜。接受公司股东委托、且在清算报告上作为清算人进行签字确认的第三人,以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为由抗辩其不具有清算组成员资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入伙需谨慎!投资款为何变借贷?新入合伙人无端背负百万债务!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须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人走股留"的股权回购条款怎样约定才合法?
《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禁止性规定。
隐名股东权利救济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一
隐名股东请求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请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显名股东非法处置股权的救济、债权人执行显名股东股权的救济的司法裁判规则。
"被冒名"稀里糊涂成了公司股东,法院:冒名者具有股东资格!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称自己是被他人冒名登记,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享有股东资格的,法院应结合“被冒名者”和“冒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相关的投资行为等对双方存在的究竟是冒名关系还是代持股关系作出认定。
警惕!50%:50%股权结构,引发持续盈利的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董事离职后"挖走"老客户,能否被认定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对其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构成的前提条件之一。
股东已被公司除名,为何还能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一读就懂!
公司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协议内容对公司股东进行除名,被除名的股东丧失股东权利,但有权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公司退还出资额,并在公司依法减资之前继续享有出资分红的权利。
经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的分红决议,为何被法院认定无效?
一般而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属于公司自治权的范畴,司法权不宜主动干涉。但是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隐名股东出资公司全体股东均认可,为何还办不了工商登记?
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出资及持股比例,但若其他股东认为隐名股东显名化会损害公司人合性,而一致反对变更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要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已合法出资,却不能享有股东权利?因为你少了"第二大脑"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即只有公司股东才享有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仅对公司进行了出资,但未被公司赋予股东身份的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违规为股东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公司违反规定为其股东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不能简单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公司合并不予清算而后迅速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如何救济?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违反合并法定程序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异议股东未对分红决议投反对票,能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且已明确拒绝股东的收购股权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股东未对决议投反对票为由,驳回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
有《股金收条》,却不能分得千万投资补偿款,究竟为何?
双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其中一方仅以款项支付凭证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法院应结合具体的出资状况、经营状况等认定双方是否达成合伙合意。
劳动工伤
全国适用劳动争议审判法规汇编
“公司法研”将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院司法解释收集并进行汇编,共计64篇法规文件,编辑成292页电子文档,供大家学习参考。
上海法院劳动争议审判法规汇编
“公司法研”将上海地区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收集并进行汇编,共计54篇法规文件,编辑成253页电子文档,供大家学习参考。
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之"停工留薪期间及工资标准"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上海地区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之"停工留薪期间及工资标准"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企业与员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OR劳务合同?律师点睛,一看就懂!
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合同的,该合同应适用《合同法》。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且劳务合同载明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基本要件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员工多次迟到、旷工被扣工资,法院判决公司违法!
用人单位无权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制定关于迟到、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惩罚规定。但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未足额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支付相应的工资。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工作经营需要,有正当合理原因确需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的,应在对劳动者进行告知说明、听取意见的前提下进行工作调动。劳动者无权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学生实习在加班期间受伤,谁来赔?
实习生虽未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实习生工作期间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利益,故实习生仍然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学校分别作为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与间接管理人,若均对实习生工作期间受伤存在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烈日炎炎"高温费该不该发放?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不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或劳动者超过一年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仲裁委或法院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法院:用人单位解除违法!
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性尚未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程度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司法裁判规则——上海篇
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的裁判规则。
员工入职提供虚假信息,公司没有录用被判违法
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反悔且未能对不录用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拿工资、记考勤,为何法院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员工因违反"禁坐黑车"规定被开除,用人单位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不得规定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
对劳务派遣员工违法解除的起诉,用人、用工单位怎样做才能"无懈可击"?
劳务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可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在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时支付了工资等劳动报酬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可以放弃该权利。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继续履行OR解除协议 利弊分析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合同纠纷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1--上海篇
上海地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司法裁判规则。本司法裁判规则系作者阅读上海法院相关判决120篇总结归纳。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2--上海篇
上海地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司法裁判规则。本司法裁判规则系作者阅读上海法院相关判决120篇总结归纳。
业主委员会欠款,能否执行"业主大会"名下财产?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故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可视为是同一主体。在以业主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可直接执行业主大会名下的财产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是否重新起算?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经过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又自愿履行保证责任的,该履行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应视为对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但双方实际形成新的保证合同的,应重新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房屋涉嫌违建被拆风险,承租人能否中止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未能举证证明相对方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应承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股东能否“撤销”生效判决?——记撤销生效判决的方法指引
公司股东认为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或通过诉讼损害其股东权益,起诉请求撤销生效判决的,如果生效判决未判决股东承担法律义务,则应认定股东与案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公司法定免责事由,为何法院判决还要赔付?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保险人未向投保人交付免责条款或保险条款的,应认定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义务。
揭示理财陷阱:"100%保本保息"合同约定无效,投资人该何去何从?
委托理财属风险投资,“保本保息”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因“保本保息”对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及存续必要性有决定性影响,故“保本保息”约定的无效亦导致委托理财合同的整体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情势变更”致公司未能如期上市,是否触发股权回购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风险应对和风险负担条款的,当事人一方以客观条件阻碍合同履行为由,主张己方不存在过错,不予承担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房者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为何合同解除后反获巨额赔偿?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增值利益应归属于守约方。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增值利益的计算方法与归属另有约定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无签收单,买方又否认收到货物,卖方怎样证明已经履行供货义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出卖人提交的运输单证、买卖合同等能与增值税发票、税款抵扣证明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法院应当认定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民间借贷案败诉,不当得利请求被驳回,借出去的钱无法追回了吗?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但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购房者付定金后又反悔,定金能否退还?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合同双方已为签订合同进行了诚信磋商,未能订立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就具体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非一方当事人无故反悔的,应认定双方均已履行了诚信磋商的前合同义务,对未能签订合同均无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
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后,房屋增值利益归属问题的司法裁判规则2--上海篇
本司法裁判规则系列1、系列2,系作者阅读上海法院相关判决110篇总结归纳
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后,房屋增值利益归属问题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1——上海篇
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后,房屋增值利益究竟归属于哪一方?
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未超过一年, 法院为何认定撤销权已经消灭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有借款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何还败诉?——对虚假诉讼证据要点分析
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抵押担保合同与抵押登记不一致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如何认定
未登记担保范围的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于执行分配阶段主张就登记范围以外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擅自出租抵押物,法院对《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债务人擅自出租抵押物,且未将租金用于偿还债务,则债务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是以合法租赁形式掩盖非法的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房屋抵押权注销后,抵押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当事人约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方可设立抵押权。故不应将签订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视为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银行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担保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借款人与出借人可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构成违约的,出借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但提前收回贷款的行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需依贷款合同具体条文确定。担保人据此主张贷款合同解除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的合同,为何要建设公司"买单"?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项目部负责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若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对建设公司有效。
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是否会导致合同被解除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发生之要件,即通知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解除权,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未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诉讼的,也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担保股权归出借人所有的约定有效吗?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为流质条款,该条款内容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银行未放贷导致贷款人产生违约金损失,银行不担责!
法院在认定缔约一方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考量:该方应履行的先合同义务及是否违反此义务;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该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缔约双方的过错。
以第三方付款为支付条件的还款协议,签订后能否反悔?
合同条款表面看似赋予了当事人一方选择的权利,但实则导致双方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构成显失公平。
网络借贷在借款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合意。以网络平台为媒介进行的民间借贷,虽然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身份均不明确,但只要双方的行为彰显了借贷合意,即可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不良资产受让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让,在未对受让人是否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出承诺和规范的情况下,受让人以合同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签字要谨慎,啥都没做欠了一屁股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仅凭非借款方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公司的借贷纠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人与签字方之间存在高度混同现象,且出借款项用于签字方的经营活动,则即使签字方不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也应与借款人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公司上市后股权增值却要给别人,究竟是为什么?
当事人一方以合同履行后双方收益存在巨大的差额为由主张显失公平的,该主张不仅违背商事主体风险自担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与双方订立的合同的初衷相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付实物与样品不一致,为何还要支付货款?--论样品买卖的特殊性
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同的,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或要求解除合同。但买受人实际使用了货物的,应视为双方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履行进行了实际变更,买受人不得拒绝支付价款。
百思不得其解,为何还了钱还被告
代位权人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代位权人可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权利,受领财产。反之,次债务人也不得再向债务人偿还债权、返还财产。
知识产权
使用免费文字作店内装饰,居然被诉侵犯著作权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公司法研”原创经典案例大全
作者:李慧律师团队来源:公司法研

公司治理 公司两位"大区总监"任职期间开设竞争公司,法院判决不违法--律师支招,怎样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