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务必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

来源: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于2018年8月27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在该草案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于2018年8月27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在该草案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毫不涉及。对于现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更弃之不用。
对此,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及认定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事关千千万万对夫妻的利益和千千万万个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和国家的稳定,是深受社会关注的重点、焦点和热点问题。鉴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重要性,理当由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合理、统一、有序和稳定。
然而,提交审议的婚姻家庭编草案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避而不谈,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将由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解释。
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在婚姻家庭编中,有理论界、法学界、人大等社会各界贡献的智慧和大力参与,如果都不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予以规定,那么,仅凭最高法院一家之力,根本无法承担起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重要制度予以科学、准确界定的重任。
大家不要忘记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即使2001年《婚姻法》已有“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却于2004年出台了备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搞出既缺乏法学理论支撑又违法的“内外有别论”(深度阅读:夫妻共同债务“内外有别论”是对婚姻法的严重曲解),后来又不断打补丁,直至2018年1月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才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基本回归正轨(夫妻合意、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如此,仍不时有人跳出来为“24条”被实质废止叫屈。
实践表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无序和随意,使不知情未受益配偶无辜被负债,丧失了法的正义价值,让人们对婚姻失去信心,已成为年轻一代恐婚的原因之一,祸害家庭和社会。
殷鉴不远。
因而,必须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而不能任由司法部门随意进行解释,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和无序。否则,说不定哪一天,又来一个“24条”。
婚姻家庭编如果没有了事关婚姻安全、家庭稳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基本制度,那必将是婚姻家庭编重大的缺憾。
如果大家对此都漠不关心,不久的将来,受害的那个人就可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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