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有效保障,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都要注意并非所有的约定都符合法律规定,有些企业想当然的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了很多“霸王条款”,殊不知这些条款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还可能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况。
一、试用期的约定
我国法律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次数以及工资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约定的试用期过长,导致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还有些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上述情况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约定试用期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可能会面临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风险。
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明确约定,仅有以下两种情况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违约金均属于无效条款,例如约定员工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企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罚款、担保等条款
很多企业为了“控制”员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收取入职押金或扣留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等条款,这些都属于无效约定。还有的企业会约定如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公司可对员工罚款,比如迟到一次罚款xx元,未穿正装罚款xx元,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等,上述明显带有罚款性质的条款亦属于无效条款。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无效约定
作者:王子豪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有效保障,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都要注意并非所有的约定都符合法律规定,有些企业想当然的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了很多“霸王条款”,殊不知这些条款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