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作为商事主体,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常与其股东或其他商业主体产生纠纷,需诉至法院解决矛盾。发生纠纷后,起诉时应如何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则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大难题。本文对各类与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及裁定进行检索,拟结合实际案例总结与公司相关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供当事人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
【裁判规则】
1、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广西三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崇华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CMS合作协议书》第七条明确约定:“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三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管辖应从约定。结合在案证据,甲方住所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案号:(2022)浙06民终48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结日期:2022-02-11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殷昊、付薇澄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证据显示,本案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青岛昊薇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号:(2022)鲁02民辖终17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结日期:2022-04-08
3、《民事诉讼法》第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之外的公司类案件,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的按照特殊地域管辖原则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董相强、曹权发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同时根据原告董相强提交的(2020)鄂0281民初4229号、4230号、4232号、4233号民事判决书、(2021)鄂02民终1388号民事裁定书也印证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当由被告曹权发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21)皖0822民初4910号之一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结日期:2022-03-16
(2)车某与甘肃益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某1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诉讼大多是关于或者涉及公司的组织法性质的诉讼,存在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涉及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多项法律关系的变动,且胜诉判决往往产生对世效力。由于公司股东等多数利害关系人可能来自不同地区,如果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将会导致以该等利害关系人为被告的部分案件管辖过于分散,当事人和法院陷于管辖权争议与冲突之中,影响司法效率。因此,为了确定公司诉讼的管辖,避免当事人在管辖问题上争执,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为了防止发生相同事实相异裁判的情况,公司诉讼应当实行特殊地域管辖,即与公司相关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20)甘民辖终41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结日期:2020-10-30
4、部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嘉仪科技有限公司、谢宏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作为被侵权人的嘉仪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可认定广州市黄埔区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前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号:(2022)粤01民辖终34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结日期:2022-04-13
5、特定地区(如北京、重庆、广州)的强制清算案件采用集中管辖模式,由破产法庭所在法院管辖——崔凡申请北京葵友广告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集中管辖,葵友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现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号:(2021)京01破申43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结日期:2021-09-08
【实务指引】
1、《民事诉讼法》第27条关于公司诉讼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并不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自主确定管辖法院。
2、在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情况下,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共计25个案由,其中14个案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案由:(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3)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4)股东知情权纠纷;(5)公司决议纠纷;(6)公司设立纠纷;(7)公司盈余分配纠纷;(8)公司合并纠纷;(9)公司分立纠纷;(10)公司减资纠纷;(11)公司增资纠纷;(12)公司解散纠纷;(13)申请公司清算;(14)清算责任纠纷。
3、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之外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实践差异较大,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规则。有的按照一般管辖原则处理,有的按照特殊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4、部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不再适用一般管辖或特殊地域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为提高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效率,北京、重庆、广州三个地区明确规定采用集中管辖模式,分别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类案件。
综上,为不影响案件的受理,建议当事人提前约定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在无约定的情形下,建议当事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前了解当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管辖权裁判规则,防止自身权益因错误选择管辖法院遭到进一步侵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李宗泰 张可馨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前 言 作为商事主体,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常与其股东或其他商业主体产生纠纷,需诉至法院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