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员工在家加班,次日猝死在床上,在无法判断员工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加班期间,还是睡觉期间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职工在家加班,显然是为单位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关键是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发病、死亡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有观点认为:“当《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其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认定为“不详”,这就造成该职工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睡觉期间难以判断。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律师建议
1.在完善加班制度及细化考勤管理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各种灵活用工形式;
2.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即使加班也要控制加班时间以及加班人员的范围;
3.除非情况特殊,避免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混淆;
4.若发生事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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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常见问题与解答(第5期)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问题 员工在家加班,次日猝死在床上,在无法判断员工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加班期间,还是睡觉期间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