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4月刘某入职A公司项目工地从事土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保。2020年2月3日刘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向A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不成后便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5月A公司就该纠纷委托本所处理,本所遂向南昌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庭审后进行了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向刘某支付17万元作为补偿金。
然,A公司在支付5万元后便未支付其余补偿金。刘某遂重新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共计78万元。
在本所律师与南昌市某法院共同协调下,A公司与刘某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南昌市某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A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赔偿款共计23万元。
感想
在A公司与刘某劳动纠纷案件中,笔者担任律师助理,协助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办理案件。就本次案件办理过程,笔者对于信用、沟通、检索三个方面存在一些感想,如下。
首先是信用。就笔者来看,本次案件产生的原因完全是我方当事人即A公司不诚信的行为导致。在本案之前,双方本已经就争议问题在另一个案子中解决,签订了《和解协议》,由A公司支付刘某17万元作为补偿金。然,A公司在支付5万元之后便不在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因此,刘某再次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78万元。在与对方当事人及法院进行沟通后,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A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赔偿款共计23万元。笔者对于前案并不了解,但比较两次赔偿金额,笔者认为《和解协议》对于A公司已是十分有利。
就本案结果来看,A公司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导致其需要增付赔偿金额6万元以及本案律师费。笔者认为,在案件结束之后,律师可适当提醒当事人须依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以免再次陷入诉讼、增加诉讼成本。
其次是沟通。笔者在本次案件中并未参与沟通工作,对于这方面感想仅是经笔者与主办律师、协办律师讨论所得。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在法官视角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对方当事人视角中属于“恶人”。前文中已经谈到本案的起因是我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因此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时,态度要适当放缓,稳定对方当事人的情绪,促进对方和解、调解意愿;因本案性质特殊,且我方当事人此前行为较为无理,易影响法官心证,如将诉讼进行到底,可能会造成我方当事人损失扩大,因此与法官沟通时,应积极向其承认此前的错误,并表明我方愿意进行和解、调解;在与客户沟通时,要尽可能细心耐心,向其阐明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诉讼风险,但是不可过度降低客户心理预期,尽量在有把握的情况下给予客户一定的信心,同时应注意将问题对应的策略告知客户,让其知晓案件进展以及工作成果。
另外,本案以双方调解结束,鉴于此前客户的行为,笔者认为应提示客户《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提醒客户应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措施。
最后是检索。在本案法规及案例检索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并不具体,需要重点对本辖区内的相关案例及规定进行检索。本案涉及多个工伤赔偿项目,且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不同,因此要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进行检索。
比如停工留薪期赔偿的期间,笔者检索到《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江西省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对应伤残等级和受伤部位来确定停工留薪期时长,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对于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在《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相应规定;至于赔偿基数即刘某的工资,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刘某工资水平的情况下,根据江西省内案例检索情况,部分是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部分是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部分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标准。
考虑到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客户最为有利,笔者在南昌市统计局网站内查询到上一年度建筑行业人员平均工资及省内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检索的细致程度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切身利益,因此案件办理中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如本案工伤赔偿项目)进行全面检索。
合伙人寄语
律师的案件办理一定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优秀的律师都是能够不断从工作当中汲取经验、收获心得,并且善于将经验和心得不断运用在往后的工作中,再获取新的经验和心得的律师群体。因此在每个案件的办理完成后,都刻意地将办案过程中的心得、体悟和感想记录下来,留待今后在工作中对自己和伙伴进行提醒,是律师事务所和带教律师们应当提出的要求,也是训练青年律师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尤其是在律师事务所当中如果能够将此行为形成标准化流程,并在年轻律师之间进行分享,对于年轻律师的进步和律师事务所整体专业水平的提升都应当是非常值得期待的做法。
办理A公司与刘某劳动纠纷案件感想
作者:尹舒鹏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刘某入职A公司项目工地从事土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为刘某缴纳社保。2020年2月3日刘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