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人”一等:蛇口公馆有无权利发布“企业限购令”?

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既然楼市调控政策没有把企业购房纳入限购范围,企业的购房权利和个人无异,开发商无权予以歧视进行差别化对待,又因企业不属于个体消费者,购房不符合中央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其低“人”一等的

既然楼市调控政策没有把企业购房纳入限购范围,企业的购房权利和个人无异,开发商无权予以歧视进行差别化对待,又因企业不属于个体消费者,购房不符合中央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其低“人”一等的销售策略又符合情理,可谓合理不合规。
继2018年5月30日招商双玺花园500万认筹高调开盘后,昨天深圳万科蛇口公馆发布《公开声明书》,承诺将在获批预售10日内公开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声明书》公然“歧视”企业,明确个人优先,企业排后:公开发售优先针对个人,如企业购房需于个人选房结束后参与选房。
经查深圳市规土委预售备案显示,蛇口公馆备案房源745套,除去回迁房,可售房源仅194套,均价8.56万元/平米,精装交付,而周边二手房均价10万/平米,可谓买到即赚到,竞买人之多自不必言。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万科公馆变相剥夺了企业的购房资格,《声明书》妥妥的“企业限购令”:
1、如果个人认筹数量超过194套(大概率事件),企业认筹基本不可能买到;
2、即便能买到也只有捡漏的份:只有在认筹个人全部放弃购买的情况下,认筹企业才能买到没“人”要的房子!
那么蛇口公馆开发商——深圳市万科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发布“企业限购令”呢?
遍查房地产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未见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权限制企业购房的规定,亦未见类似案例,笔者只能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楼市调控政策予以分析。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开发商享有缔约自由权,有权优先选个人作为交易对象;
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企业享有公平交易权,开发商无权限制企业购房,然企业不属于消费者,故仅做参照。
信荣说,说楼事:
1、以“四限”( “限购”、“限售”、“限贷”、“限价”)为代表,中国房地产市场受国家调控,并非完全的自由经济,不能完全套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合同法》,即开发商不能自行决定出售还是不出售,不能依据缔约自由原则根据自己意志为购房者设置购房条件,如:
2010年建设部便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开发商不得拒绝购房者公积金住房贷款;
2018年4月济南城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优先满足无住房记录的刚性购房者需求。不得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要求住宅销售捆绑车位及地下室。
2、相关预售管理规的范性文件要求开发商限期销售房屋并没有设置条件,应视为开发商不得随意设置,否则将导致文件适用范围的缩小,变相阻止了政策的实施。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来说,其中第13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按此规定,开发商应当对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平等对待一并出售,不可厚此薄彼。
如果允许开发商随意设置条件,开发商完全可以通过设置普遍购房者无法接受条件的方式阻却销售,达到捂盘惜售的目的,进而使得预售证后10日内强制开盘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3、哪些对象列入限购是政府职权范围,开发商无权随意剥夺企业的购房权利,以个人优先,企业排后的方式变相剥夺企业购房权利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将个人和企业差别化对待,有违《声明书》所声明的“公平”原则。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既然楼市调控政策没有把企业购房纳入限购范围,企业的购房权利和个人无异,开发商无权予以歧视进行差别化对待,又因企业不属于个体消费者,购房不符合中央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其低“人”一等的销售策略又符合情理,可谓合理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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