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的网络主播背后,除了依法纳税,还有天价违约金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近期,在纪录片《是这样的法官》中记录了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网红主播违约跳槽被索赔高额违约金的一个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经纪公司以被告主播违约为由,向其主张540万元违约金。

近期,在纪录片《是这样的法官》中记录了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网红主播违约跳槽被索赔高额违约金的一个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经纪公司以被告主播违约为由,向其主张540万元违约金。经审理,法院考虑双方的违约过错程度、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原告的实际投入、预期利益等因素,最终判决主播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流量为王,利益为先,主播流动现象频繁
对熟悉游戏直播行业的朋友来说,这一案例并非直播行业个例。
在2019年,在企鹅电竞与游戏主播张宏发(张大仙)的直播违约案中,最终法院判决主播赔偿300万元违约金。在虎牙与知名90后游戏主播江海涛的直播违约案中(嗨氏),法院判决主播高达4900万元的巨额违约赔偿。
随着互联网时代网民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以及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类网络直播遍地开花,特别是以电商直播为代表的网络直播行业,自去年以来蓬勃发展。根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17亿,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3.88亿,游戏直播用户规模为1.91亿。
从上面简单的几个数据可以推断,网络直播行业潜藏着巨大市场和潜在利益。
而网络主播作为直播平台最重要的核心组成,尤其是那些自带吸金流量的网络主播,自然成为各直播平台意图争取的稀缺流量。
直播平台在确定与主播签订合同、固定主播位置后,为保障主播人员和平台利益稳定,通常都会在合同条款中作出限制主播一定权利的规定,以及前述案例中类似的天价违约金条款。
基于同行竞争和主播利益受损等原因,主播一旦中途决定“转战”至别处平台,原直播平台利益会受到不利影响,但此时首当其冲的还是这些主播本人。
因为在实际索赔中,除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平台公司还会连同合作费用、因索赔的其它相关支出作为损失向主播主张赔偿。
因此,我们在已有的案例中能看到许多主播被索赔数百甚至上千万的情形。
天价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约定有效。
实际中主播和直播平台签订的合同名称略有不同,如主播入驻协议、分成合作协议、解说合作协议等,一旦合同双方确认签字后,合同即对双方产生效力。
根据民法倡导的意思自治、自主自愿原则,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天价违约金条款,是双方自愿选择接受的条款。
实践中违约金在某种程度上起着监督以及惩罚的作用,直播平台设置天价违约金旨在确保一定期间内主播能带来长期稳定增长的收益,且前期培养头腰部主播的过程中直播平台自身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自然要想办法限制主播解约权利,提高违约成本。
而主播会选择签下通常对自己约定不利的合同,一方面是信任自身人气和粉丝流量,低估了实际履行的难度和不可测。另一方面也为体现缔约诚意,但同时因缺乏相关合同法律知识,如纪录片中的女主播,没有通篇阅读条款,一拿到合同就签了,完全忽视了天价违约金的风险。
其实从双方缔约的最初目的看,双方的本意可能就是希望合同顺利履行,追求各自利益,平台也不希望因为主播出现流动给平台带来负面舆论和利益损失。
但是,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和利益的抗衡,难免有一方触线的那一天。
巨额违约金高压之下,主播为何铤而走险?
在实际的违约案例中,我们能看到部分主播以平台长期欠薪为由进行抗辩,在个别案例中欠薪可能是一个名不副实的理由,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直播平台长期欠薪或仅发放部分薪资的情况。
在旁人看来,那些头腰部主播表面风光,能分到不菲的令人羡慕的打赏分成收入,似乎轻轻松松就能月入上万甚至上百万。
但是我们能看到的永远只是一小部分关注度高的知名主播,还有更大一部分我们看不见的中小主播在各类中小直播平台苦苦挣扎上升。
一些知名主播的在签约初期已身价不菲,原直播平台除了为其投入资源和技术着重对其培养,加之对新主播的投入成本,直播平台依靠主播的流量收入和广告收入等,并不足以覆盖所有主播的收入。
此外,直播平台内部运营还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直播平台常有资金周转困难、出现逾期发放薪资的情况。更有直播平台在后期对主播的职责任务多加限制,而在主播收到恶意观众的谩骂、攻击刷屏或者人身安全有隐患时无所作为。
主播在这种艰难的直播环境下难免不为自身利益而寻求其他出路。
而主播选择在合同期内离开原平台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各平台愿意花费更高的签约费向人气主播抛出橄榄枝,引入人气主播从而为平台自身扩张引流。
还是以游戏直播行业为例,2015年部分炉石传说知名主播跳槽到熊猫TV,在2017年,又有部分炉石传说知名主播跳槽至全民TV。当下直播平台进入白热化竞争,各平台间恶意挖角、引诱跳槽的现象愈发频繁。更有平台通过各种办法比如违约金兜底等方式说服主播更换直播平台。
尽管主播面此前已签下天价违约金的条款,但在面对能获得更高利益的选项时,难免不产生动摇。
法院如何裁量违约金额?
既然双方约定了有效的违约金条款,那么真的到了庭堂之上,法院会从哪些因素来进行认定?最终认定的违约金数额真的有那么高吗?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根据民法通行的损失填平原则,如果约定过高的违约金,那么很有可能使一方为取得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进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入,容易滋生道德风险。
如果违约金数额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里的损失包括平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这也是在主播违约诉讼中需要直播平台一方进行举证且举证难度比较大的重要部分。因为直播平台主要通过流量访问获取收益,流量数据可变形大通常又较难固定留存。
通过检索上海、浙江、湖北地区的相关案例,法院在裁量违约金数额时,往往会从主播的服务期限和薪酬标准、主播的违约时间节点和履行情况以及平台实际可见的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判决违约责任数额。
大部分违约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会在原告诉请的数额上进行调整。

主播成功“跳槽”后是否还能风光依旧?
主播更换直播平台,不仅对直播平台会产生负面影响,其实主播自身也会承受一定负面舆论的压力以及更换平台以后的生存发展压力。
在前述被判赔4900万天价违约金的案件中,违约主播实际无力偿还,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在两次炉石传说主播跳槽事件中,先是熊猫TV在2018年下半年寻资无果,濒临垮台,不久全民TV亦陷入亏损严重、自顾不暇的境地。加之游戏本身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各类新游戏的更新速度非常快,除了个别知名主播仍保持有一定的人气,其他主播已风光不再,甚至还有退出这一行业的。
而那些成功“跳槽”后的主播,也面临着如何能够长期持续产出高质量内容,维系自己人气和提升粉丝忠实度的难题。
如今网络直播的各个领域变化发展十分迅速,如何在依托于平台之外,提升主播自身竞争力,熟悉法律相关知识,为自身争取更多利益,也是网络主播亟待考虑的问题。
网络直播行业从2016年发展至今,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如今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之间的流动已成为通病。采用诉讼途径只是一种不得己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抑制这类现象更需要相关法律的规范,需要行业自律和业内平衡机制的完善。其实,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之间更多还是体现合作交流、共享收益的关系,任何一方触碰天价违约金的“引线”,最终受到伤害的绝不会仅仅是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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