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引 言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不良资产案件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以催收通知书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得到债务人的确认,这是不良资产案件中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方式。催收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通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不良资产案件中,债权人提供一系列的催收通知书,从时间上延续下来,每一个三年的时效期间内,都有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相对于上述情形,在实践当中,催收通知书容易引起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形: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该催收通知书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以公证的方式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债权人如果因种种原因,并不想立即起诉债务人的话,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于此类公证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对申请人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和过程进行公证;另一种是对申请人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和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对送达催收通知书的事实出具公证书,可以证实债权人在某一时间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只要提供了公证书,证明催收的事实,法院就应认定,无需债权人再提供其他证明,除非债务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了公证书的内容。
三、无法向债务人送达催收通知时,在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公告,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文)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上述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目前尚未出台新的关于报纸催收公告效力的法律法规,建议债权人首先以登门催收或以其他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催收通知,如确实因无法寻找到债务人等原因,催收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公告。
四、以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方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由于不良债权形成时间较长,且银行不良资产数量庞大,管理困难,导致一些案件诉讼时效并不连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抗辩,法院很难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比较好的方式是采取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致使前面已经进行的时效消灭,时效重新计算。对于一些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这个规定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补救措施。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就原债务重新达成一个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要保证以后的时效连续,就可以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
结 语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方式也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疑难化趋势。各地法院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也各有不同,导致其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需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的丧失而导致权利丧失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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