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虚拟财产:是知产?物权?还是债权?

来源:知产与投资

文章摘要
文章概览 一、概念:什么是虚拟财产? 二、虚拟货币是物权?知产?债权?
文章概览
一、概念:什么是虚拟财产?
二、虚拟货币是物权?知产?债权?
三、虚拟财产所涉案件调研
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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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财产”早期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诸如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手机App软件、微信公众号等“虚拟财产”纷纷浮出水面,其各自的潜在经济价值,逐渐纳入公众视野。
查询现有的相关资料,目前可以将其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人身性网络账户。
人身性网络账户是指一般以自然人为注册主体,用于经营之外、个人标识作用的网络社交账户,例如微信账号、微博账号、QQ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等。此类账号由于与特定自然人绑定,账户内往往含有与人格利益相关的数据信息,涉及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其账号本身一般不具备价值,账号价值来源于账号内容信息,如账号涵盖的人格、精神利益或账号存在特殊意义号码等社会赋予的特定价值。此类账号人身属性高、财产属性低,故转让一般受到严格限制。
第二类是经营性网络账户。
经营性网络账户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注册主体,主要用于经营性行为的账户。经营性行为包括售卖有形商品的行为,例如,淘宝店铺、网络游戏账户等;还包括通过传播信息吸引流量的方式营利的行为,例如,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微博账户、抖音账号、快手账号等。
第三类是网络商品。
虚拟商品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的概念商品,其价值和内容一般由开发该商品的网络运营者赋予。虚拟商品分为两类,一类存在平台背书、用于特定领域流通,包括游戏装备、打赏道具、平台代币等;一类是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去中心化的虚拟代币,例如,比特币、瑞波币、莱特币等。
普法环节
二、定性:虚拟货币是物权?知产?债权?
目前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存在三个学术观点,分别为债权说,物权说及知识产权说。
一、债权说
债权说的主要观点是,网络用户和运营商之间是一种合同的关系,用户基于合同对运营商享有债权,运营商基于合同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通过一系列的合同的签订,逐步实现对运营商的债权,运营商则逐步为用户提供约定的服务,网络虚拟财产则是运营商已经为网络用户提供所要求服务的证据。具体体现为用户在虚拟空间中对特定的虚拟物品的控制,是用户支付现实货币或者通过时间和精力的积累获得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权,用户可以对这些虚拟财产进行处分和转移。
二、物权说
物权说主要观点是,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当然的物权。
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解释,该解释认为“网络虚拟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于存在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原‘刑法’第220条中的相关规定‘电磁记录’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而且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积累或者直接通过付出货币和运营商进行交易获得的,对名下的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任意进行处分、支配或转移。因此,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物,但是与热能、电、气等无形物近似,属于广义上的物,应该被纳入民法上“物”的范畴。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理应与传统物同样受物权法的调整和保护。
三、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说的主要观点是,网络虚拟财产是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的特点,因此应该将其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
此学说有两种观点,一是因为网络虚拟空间是运营商设计开发出来的,而网络虚拟财产是其衍生的物品,网络用户在空间中只能享有这些物品的使用权,网络运营商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著作权所有者;二是网络虚拟空间的运营商只是构建了一个角色大致的数据模型,而空间中具体角色的个性和特征则是由玩家通过自己的爱好和习性创造,从而创造出专属于用户的虚拟财产。
除了上述的学术观点外,通过浙江省东阳市法院出具的相关文章就虚拟财产案件提出的相关审理建议可得知目前司法趋势更多倾向于将虚拟财产归于物权&债权。
“充分考虑虚拟财产兼具的债权属性和物权属性。除比特币外,一般虚拟财产的价值依托于运营商,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涉及两层关系,用户与运营商间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法律关系,此时更凸显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平台协议约定,用户不得私自转让账户,需审查平台协议、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合理的问题。用户与用户或第三人间基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此时更凸显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结合相关学术文章及案例分析,笔者认为这需要集合于具体虚拟财产所属于的类型进行判断。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是存在交叉关系的。
案例调研

截止2023年9月,根据国家裁判文书网统计,目前共检索到 1118 篇文书涉及虚拟财产,而北京共计171起相关案例,所涉民事案件约为刑事纠纷的9倍,其中案由最多是侵权纠纷及物权纠纷,根据调研,目前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
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包括运营商封号、游戏装备丢失等纠纷;
2、网络店铺、直播账号的案件,包括店铺权属分割、协议转让等纠纷;
3、微信账户的案件,包括微信号的封号、微信公众号的转让纠纷;
4、手机号码的案件,包括手机号码的转让、继承问题;
5、虚拟代币的案件,包括比特币、瑞波币交易引发纠纷。
参考文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浙江省东阳市司法局 《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认定》2023-03-17
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M].广州出版社,2000.200-210
冯晓青知识产权 《民法典中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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