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到期强占国有房屋拒不迁出 仲裁公正裁决保护国有资产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政府办出租国有房屋,租期到期承租人却不迁出,无奈政府办提起仲裁,承租人却提出反请求,到底谁有理,看看仲裁怎么裁。 01.

政府办出租国有房屋,租期到期承租人却不迁出,无奈政府办提起仲裁,承租人却提出反请求,到底谁有理,看看仲裁怎么裁。
01.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0日,A区政府办与陈先生通过公开竞价招租方式,签订了《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为A区政府办,承租人(乙方)为陈先生。合同约定,甲方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国有资产,即位于H市A区使用面积为75平方米的一层临街两个车库租赁给乙方;租赁用途为乙方开办洗车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租赁期限内年租金为62,000元。2019年11月4日,双方续签第二份《车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个月,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租金为15,500元。2020年7月10日,双方续签第三份《车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并根据H市、A区两级政府应对新冠疫情有关政策措施的规定,减免六个月租金,约定收取租金为31,000元。2021年5月19日,双方续签第四份《补充车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个月,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租金为15,500元。双方在《补充车库租赁合同》中载明,出租车库于2021年2月8日期满收回,至今一直闲置。上述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自2021年8月18日全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陈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从租赁车库内迁出,致使A区政府办所属国有房屋持续被陈先生私自占用至今。A区政府办催索未果,遂提请仲裁。请求裁决陈先生立即从A区政府办所有的位于H市A区两车库房内迁出。
陈先生称: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2021年4、5月份为配合上级机关的检查,陈先生不得已停止营业两个月,2021年4月12日到2021年5月18日期间造成的陈先生高达74,500元的营业损失。故陈先生提起反请求,请求裁决A区政府办赔偿陈先生损失74,500元。
02. 仲裁结果
(一)陈先生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从H市A区人民政府办所属的位于H市A区的国有房产(两个车库)内迁出;
(二)驳回陈先生的仲裁反请求。
03. 专家意见
经过庭审调查,双方签订的多份房屋租赁合同业已全部履行完毕。但在租赁期限届满后,陈先生作为承租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致使出租方A区政府办所属的国有资产持续处于陈先生非正当占用状态。本案中,陈先生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返还案涉出租房屋的法律责任。据此,对于A区政府办提出的仲裁本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关于陈先生的反请求,双方签订的第三份《车库租赁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8日,双方签订的第四份《补充车库租赁合同》的起始日期2021年5月19日,在两份合同之间的2021年2月9日至5月18日,双方并未签署任何租赁协议,属于合同空档期,此期间出租车库处于由出租方“期满收回”且“闲置”状态,但实际上存在陈先生在此期间私利用出租车库,继续从事洗车行经营活动的情形。陈先生本人提交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及当庭举示的证据,均自认、自证了这一案情。综上,陈先生在不具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利用A区政府办所属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且获利。当因故“停业”,无法继续从事上述活动时,陈先生便就此提起仲裁反请求,主张由A区政府办赔偿其“停业”造成的营业损失74,500元。应当指出,陈先生提起的仲裁反请求缺乏事实与证据,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仲裁庭不能予以支持。
04. 哈仲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陈先生租期届满,在未征得A区政府办同意继续租用的情况下,拒不迁出已构成违约,应及时返还房屋。建议广大市场主体,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租用房屋到期时一定要及时返还房屋,延期给付房屋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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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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