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伴随其迅速增长的房价让很多年轻人都苦不堪言。有人说“女追男隔层纱,男追女隔房隔车隔她妈”,虽然这是一句戏谑之语,但却反映了当代择偶的硬件标准。高昂的房价让年轻人难以承受,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但这需要花费很多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而逐年高涨的离婚率将这问题推向了焦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难看出,如果是父母出资购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仅仅给子女提供住处,那么父母是该房屋的不动产权人,该种情况不存在借款还是赠与的争议;如果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或者赠与合同,也不会存在争议。现实中最常遇到的问题是: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出资父母及其子女主张借款,子女的配偶主张赠与,仅有当事人相关陈述的情况下对于出资性质的认定。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赠与双方处理”,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观点,并拿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表达的意思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外。)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若双方离婚,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父母未出资的一方往往主张是赠与,父母出资的一方必然主张是借款,而出资的父母也必然会认可借款的主张,即出资一方的父母及其子女均主张有口头约定借款,即便是口头约定在无其他导致效力瑕疵的情况下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立足社会基本情况来看,刚刚工作几年的子女缺乏独自承担高额房价的经济能力,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无论该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一般不会出具借条或签订赠与合同。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需依据法律规定,并灵活运用日常生活习惯认知,对现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是何种法律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受赠人享有权利,赠与人承担义务,因此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不要求相对人给付对价。对于大额财物的给付,在无书面赠与合同的情况下,一旦认定为口头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会显著失衡。因此,对于口头赠与的举证责任法律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条文明确了对口头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在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双方陈述事实相互对立,一方主张赠与显然无法达到“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高度。而且,出资购房需要花费绝大部分父母大半生的积蓄,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为赠与,亦有违公平原则。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将子女抚养成年,对子女在购房时给予资助虽属常态,但这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应视为临时性资金借款,以帮助子女渡过难关,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因此不宜将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
认定是否构成借款,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解释”),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从该法条可以看出,主张借款成立,除了需要提供转账凭证之外,还需要对借贷关系成立进行举证,即意味着还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
依据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分析,以该情形主张借贷的法律关系很可能是成立的。购房款属大额支出,为了方便支付,一般会选用转账的方式,产生的转账凭证是必要的证据之一。结合父母与子女认可借贷关系的合意,应当认定为子女个人向父母的借款,即便另一方不认可双方共同借款的事实,也不影响认定该借款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负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子女向父母借款用于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即便表面上借款人是子女一人,也应当认定该借款产生的负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即相当于父母出资帮子女购房是对夫妻双方的借款。
笔者认为:婚后父母出资帮子女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出资父母及其子女主张借款,另一方主张赠与,在仅有当事人相关陈述的情况下,宜认定该出资为对其子女的借款而非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偿还该笔债务。但需要说明的是,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对是否为共同债务持不同意见时,法院往往不会在该案中处理此种债务。该借款纠纷需出资父母另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解决争议。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婚姻应当用心经营,处理夫妻关系应当兼顾公平和包容,尽量避免出现极端状况。如果无可避免地遇到上述情况,也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序良俗来处理双方婚姻财产等方面的事项。
离婚纠纷关联问题之婚后父母出资帮子女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李一闻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伴随其迅速增长的房价让很多年轻人都苦不堪言。有人说“女追男隔层纱,男追女隔房隔车隔她妈”,虽然这是一句戏谑之语,但却反映了当代择偶的硬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