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胞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之八——简析《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对企业的影响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01 引 言 2023年2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科技部以及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以下简称 “2023办法”),该202
01 引 言
2023年2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科技部以及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以下简称 “2023办法”),该2023办法与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0月12日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 “2016办法”)共同规范伦理审查,目前可并行适用,具体对比请见下图。
2016办法 2023办法
生效时间 2016年12月1日 2023年2月27日
是否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并行适用[1]
发文机关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层级 部门规章 部门规范性文件
适用对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本文以下统称“机构”)
独有规制内容 1、境外主体与国内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研究活动的伦理审查方式:第三十条2、可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第三十九条3、对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的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11号令第五章、第六章为依据进行处理 1、扩大了适用伦理审查的活动范围:第三条2、完善了委托伦理审查规则:第十四条3、扩大了伦理审查的材料范围:第十八条4、新增伦理审查简易审查程序:第三十一条5、新增免除伦理审查的情形:第三十二条6、细化知情同意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明确“研究参与者”及“人或者人的生物样本”的定义: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虽然2016办法及2023办法均未将企业设定为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注:2023年4月4日,科技部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五条将企业列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之一,该审查办法未正式生效,不排除未来企业也需要承担科技伦理监管和伦理审查质量控制责任),但由于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需遵守上述办法,故笔者建议企业对两部办法的相关内容都进行了解,以便于配合合作机构开展工作,加快相关研究的进程。
02 企业应当配合的生物样本相关的处置要求
根据第2023办法十八条规定,研究者在初始审查时就需要提交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来源证明。
根据第2023办法二十八条规定,机构需要与企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生物样本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后监督其妥善处置。
根据第2023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涉及人的生物样本采集的,知情同意书中应当包括生物样本的种类、数量、用途、保藏、利用(包括是否直接用于产品开发、共享和二次利用)、隐私保护、对外提供、销毁处理等相关内容。
综上,如果机构作为生物样本提供方,或者作为研究开展的合作方,有义务充分了解研究,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确保生物样本来源合法合规,并持续动态监督,而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机构的前述工作。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6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如下两种免除签署开展研究的知情同意书的情形:
(一)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该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的;
(二)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捐献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的。
但该等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未在2023办法中进行规定,故未来如2016办法被废除,仍需在实践及新出台的文件中确认能否适用。
03 免除伦理审查的适用条件及相应程序要求
3.1适用条件
2023办法第三十二条对可以免除伦理审查的规定如下:
适用对象:使用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生物样本开展的研究工作
三个前提: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信息、不涉及商业利益
具体情形:
(一)利用合法获得的公开数据,或者通过观察且不干扰公共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研究的;
(二)使用匿名化的信息数据开展研究的;
(三)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
且不涉及使用
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四)使用生物样本库来源的人源细胞株或者细胞系等开展研究,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提供方授权范围内,
且不涉及人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第32条规定的免除伦理审查情形前两种细分情形是针对信息数据,后两种细分情形是针对人源生物样本,但特别设置了除外规定,即不能是涉及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
而2023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开展的以下研究活动……”
两者综合理解,可知以人为受试者的研究活动(如临床试验)不属于免除伦理审查的情形。
但如下部分仍存在争议:
首先,非来源公开渠道的信息数据的“匿名化”未在2023办法中提供明确定义,如“免除审查”本身需要前置的申请免除手续,审核“免除条件”的机构仍需要佐以“匿名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予以支撑,目前可参考的相关表述是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可以直接使用前述法规文件仍未确定。
其次,所谓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进行研究,是否意味着该研究特指回顾性或观察性研究仍未明确。
最后,使用来源于生物样本库的人源细胞株或者细胞系进行研究时,往上溯源时的授权书实际上是否需要指向适用某一特定科研项目仍未明确。
前述问题,仍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规定。
3.2实施程序
2023办法第三十二条强调满足相应要求的研究是“可以”免除伦理审查,并非“应当”或者“必须”。因此若相关机构/部门有额外规定,或者研究项目有具体要求的,可“从严”执行,保留针对可以豁免审查项目也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权利。因此在新版《办法》颁布后,后续亟需进一步推动法规配套细则或者行业共识发布。
因此,建议各伦理审查委员会在符合法规精神的前提下,按照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各自中心的豁免伦理审查操作规范以规范本机构内的研究项目[3]。
至于具体方式是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抑或是在符合“豁免审查的标准”的基础上由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相关“豁免证明”?笔者认为,由于各伦理审查委员会被赋予了自主制定审查的程序要求的权力,且实践中若研究者无法取得由伦理委员会出具的伦理审查豁免材料,将难以提交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研究注册登记平台、研究结果发表出版商所需的“伦理批件”,因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充分考量实践需要细化指导意见。
04 企业与合作机构开展伦理审查的方式

企业与机构开展合作的,进行伦理审查的方式请见上图。
进一步地,委托审查可分为单一委托审查和泛伦理审查。单一委托审查就是委托单个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以研究项目为单位签署委托合同。泛委托审查就是一次委托多个研究项目或者某一个研究领域的研究项目的委托审查,多个研究项目或者某一个研究领域的研究项目一起签署委托审查合同。可根据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临床研究能力和伦理审查能力的变化等因素考量采取的委托方式。
另外,如果合作机构成立了伦理(审查)委员会,但是审查能力不足或者无法胜任某个/某研究范围领域的审查。在此情况下,机构可就初始审查(含复审审查,如果适用)和研究方案的修正案审查(含复审审查,如果适用)事项进行委托,受托人及其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初始审查(含复审审查,如果适用)和研究方案的修正案审查(含复审审查,如果适用)[4]。
05 干细胞企业的特殊关注要点
5.1涉干细胞的临床研究招募广告是否需要作为初审材料提交
2023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研究者在申请初始伦理审查时应当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九)招募广告及其发布形式;”
第十九条规定,“伦理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组织初始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七)研究参与者招募方式、途径、纳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于2015年7月20日发布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虽然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临床研究广告”作定义,但参考《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的规定 “四、原则上不属于“三品一械”广告,需审慎界定的几类情形……临床试验机构、医药企业、医药健康平台为积极寻求合适的患者,以临床试验研究为目的,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受试患者招募广告(信息)”,也即,临床研究广告原则上不属于广告。
2023办法新增了招募方式及招募广告规定,但由于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涉干细胞的临床研究无法发布或变相发布招募广告,故干细胞研究者将无法提交完整的伦理审查初审材料,对于此冲突规定,仍待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指引予以协调。
实践中,笔者检索到众多干细胞招募广告的发布者未曾被责令细限期改正或施以处罚,此等情形也反映了执法部门对细胞行业的包容态度。
5.2未来涉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审查要求
对于2023办法等现行的相关领域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规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审查办法”)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伦理委员会设立或科技伦理审查有特殊规定且要求不低于《审查办法》的,从其规定。
由于“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的基础研究”的研究活动属于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故《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录规定,此类研究活动需要开展专家复核,因此未来如《审查办法》正式稿中保留该规定,细胞企业需特别留意涉细胞研究活动的特殊伦理审查要求。
附:
[1]见《<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文件解读》,http://www.nhc.gov.cn/qjjys/s3582/202302/23de06e70e8b4c9e86695f6877f3c248.shtml
[2] 关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文件
[3] 陈仲林等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思考——从医疗机构视角[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3(3)
[4] 盛艾娟等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托合同指引[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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