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6月,针对企业在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过百项税收优惠措施,其中涉及增值税部分共计144项。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实施,大批有志之士准备乘着优惠政策的“春风”开启创业之行,但极少有人关注政策是否与自己匹配,甚至查询的内容未必与官方一致。
但优惠政策利用不当,一旦步入税收“黑名单”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纳税信用等级下降,如到D级将面临包括出入境、市场准入和金融等9大方面28条惩戒措施限制的严重后果(见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本文旨在梳理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文件基础上,给予创业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为无论是处于初创期、成长期还是成熟期的企业查询税收优惠提供参考。主要内容上分为:第一,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第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第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和金融机构等给予的税收优惠,以助力初创期的企业更好地享受普惠性的减税红利。
一、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 优惠政策 |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每次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 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 财税(2019)13号 财税(2016) 36号 | |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 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 · 财税(2019)13号 | |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减按25%计算应纳税额;100百万≤年应税所得额≤300万,减按50计算应纳税额;均适用20%企业所得税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 · · 财税(2019)13号 | |
全部制造业领域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全部制造业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财税(2014) 75号 财税(2015)106号 财税(2018)54号 | |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 小微企业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 按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 | 财税(2016) 12号 财税(2016) 25号/60号 |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优惠政策 |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 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 3年内按8000元/年/户 政策执行期限3年 | 个体经营; 就业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残疾证 | 财税〔2017〕 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财税〔2016〕36号/52号 | |
应届高校毕业生 | |||||
残疾人 | 免征增值税 | ||||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4000元/年/人, 政策执行期限3年 | 《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 财税〔2017〕 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 |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8000元/年/户 政策执行期限3年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财税〔2017〕 46号 | |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4000元/年/人 政策执行期限3年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财税〔2017〕 46号 | |
随军家属创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财税〔2016〕36号 财税〔2000〕84号 | |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3年内免征增值税 | 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财税〔2016〕36号 |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政策优惠
创业就业平台税收政策优惠 | 优惠政策 |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 财税〔2018〕120号 |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 财税〔2018〕120号 |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和金融机构等给予的税收优惠
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和金融机构等给予的税收优惠 | 优惠政策 |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 | 可投资额的70%,满2年的当年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抵扣。 | 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 国科发火(2016)32号、195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 |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薪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 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抵扣 | 投资查账征收的高新企业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过2亿元、500人以下的企业; | 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国税发〔2009〕87号(第四条废止) | |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当年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抵扣。 | 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员工200人以下,本科学历不低于30%,资产和年销售额不过3千万,设立5年内,两年内未境外上市,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支出20%以上 | 财税〔2018〕55号 财税〔2015〕119号 | |
以非货币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 可在不超过5年内,将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货币需评估计算转让所得,逐年调整,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5年内注销的一次性计算 | 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 | 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缴纳。 |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 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The laws aid the vigilant, not the negligent),在税务领域中,税收法律法规处于睡眠状态,即所谓,不用不理。想要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就要积极主动的去研究每一个税收规则和税收优惠政策,不要做一个躺在权利上睡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