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蝙蝠汤,引得疫情大规模爆发,感染人数及蔓延速度远超非典,迅速攀升的数据,更是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截止至2020年2月3日10时,新冠肺炎感染病例全国确诊17238例,疑似病例21558例,死亡361人,治愈476人。
为抗击疫情、阻断疫情传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陕西等十余省市,更是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并延迟企业复工至2月9日以后。
假期延长后,员工们一边要做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的“云监工”,一边要忙着甄别“真相”与“谣言”、还得被迫锻炼在某宝大海捞针找到真货的数据分析能力和坚决不出门的隐忍力,但企业家们却坐不住了。不能营业就没有收入,营业额大幅度减少不说,还需应对和承担租金、人工等资金压力和社会责任。
《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白皮书中表示,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在3年左右,而美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8年左右,日本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12年。一延再延的假期,让本就步履维艰的中小企业老板们日夜难眠,餐饮行业更是叫苦连天。
疫情致西贝2万多名员工待业,贷款发工资也只能撑3个月。 ——摘自西贝餐饮官方微博@西贝莜面村
外婆家餐饮集团创始人吴国平表示:天一亮就要支付250万元,但防疫仍是第一位,要保证员工安全和基本生活。 ——摘自新京报
老乡鸡董事长束从轩表示:我们一个月的工资支出差不多8000多万,现在很多店已经停业了,工资还得照常发,资金有一定压力,支撑2个月没问题,但两个月以后就麻烦了。 ——摘自投中网
乐凯撒披萨CEO陈宁表示:受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已有近30%的门店暂停营业,销售额下滑一半以上,现有销售额中80%为外卖订单。 ——摘自投中网
疫情面前,各行各业均面临巨大挑战,小编特就劳动用工、合同履行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助力中国企业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为中小企业加油!
劳动用工
延长的三天假期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其中春节假期中仅有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且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与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需支付300%加班工资的规定相悖。故,延长的三天假期应属休息日。
延长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因延长复工期间属休息日,故如劳动者在延期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在日后安排该名劳动者补休,如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企业无需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在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企业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明确,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故,如员工尚处于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可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年休假与延长的假期重叠的,年休假是否顺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年休假与延长复工期间相重叠的,年休假应当予以顺延。
企业如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合理处理劳动用工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在疫情期间,应当妥善管理劳动用工关系,防范用工风险。同时,应当密切关注金融信贷政策及政府相关政策,合理利用疫情期间金融信贷相关政策,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保证企业资金流稳定,以顺利度过疫情难关。
企业提前复工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企业如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
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合理制定复工复产计划,同时,创新办公方式,在家线上办公,有序开展部分工作,并加强客户粘性。
劳动者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工伤吗?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仍需提醒各类企业,注意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疫情排查及消毒、宣传和防控工作,避免因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合同履行
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构成不可抗力需符合“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征,本次疫情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应属不可抗力,企业如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实际上履行不能时,可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从而不承担或部分免除民事法律责任。
发生新冠肺炎导致的“不可抗力”后,企业如何合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通过邮件、快递等多种方式告知合同相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留存相关通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证明资料,作为日后抗辩依据。
企业可否依据本次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本次疫情爆发前已签订的合同,如确已事实上履行不能的,则可以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依照九十四条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
但如合同系本次疫情爆发后所签订的,则合同双方主体应对本次疫情所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及风险有所预知,不符合不可抗力“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构成要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疫情期间,如合同所涉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可否申请调增合同价款?
各类合同中,如合同主体未就价款调增情形做出明确约定,可参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合同价款问题进行协商,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疫情当下,人人有责,科学应对,理性面对,众志成城,抗击病毒。我们与您同在!
抗击疫情之际,中小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作者:王义波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一碗蝙蝠汤,引得疫情大规模爆发,感染人数及蔓延速度远超非典,迅速攀升的数据,更是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