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航空仲裁规则解读

来源: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规则制定背景 2014年8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签署合作协议,上海国仲共同发起设立全球首家“国际航空仲裁院”

仲裁规则制定背景
2014年8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签署合作协议,上海国仲共同发起设立全球首家“国际航空仲裁院”。作为中国航空仲裁的先行者,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始终与产业同行,关注航空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从航空审裁专家、航空市场主体的角度汲取行业经验与商业逻辑,以不断提升航空案件裁判的专业度。为适应航空产业与仲裁行业快速发展的新趋势,上海国仲以实践为基石,以专业为标准,制定全球首部适用于机构仲裁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航空仲裁规则》(以下称“《航空仲裁规则》”)。
在制定《航空仲裁规则》的过程中,上海国仲通过调研航空企业、组织召开多场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来自国内外知名航空企业、航空法律学者及研究机构、航空审判专业法官、国内外航空领域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几十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最终形成《航空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主要内容
第一、适用路径
上海国仲的新版仲裁规则首次采用“一本主规则”、“多部特别规则”和“若干程序指引”的规则体系。作为特别规则之一的《航空仲裁规则》共设四章、十九条。
《航空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了航空案件的三种适用路径,即:1.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该规则的案件;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空中丝绸之路投资贸易争端解决中心的案件;3.其他由上海国仲依法受理、根据规则定义认定属于航空领域纠纷的案件。在新版仲裁规则体系下,《航空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将适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的相关内容。
第二、受案范围
《航空仲裁规则》第一条第(二)款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规则项下可处理的航空纠纷类型,即包括但不限于因以下事项产生的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以及投资争端:
1. 航空器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组装、试验、买卖、租赁、担保、维修;
2. 包括航空旅客、货物及邮件运输在内的航空物流;
3. 机场建设、运营、特许经营及服务;
4. 航空油料及航空器材、航食的采购、买卖;
5. 航空中介、代理、清算、结算、数据信息处理服务;
6. 航空管理、技术研究、客户服务;
7. 航空金融、保险和股权投资类交易;
8. 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
9.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买卖、租赁、维修交易;
10. 航空地面服务、航路情报服务、航权申请服务交易;
11. 航空代码共享、联营、特殊比例分摊、航班时刻交易;
12. 无人机业务领域的交易;
13. 涉及通用航空的交易;
14. 其他涉及航空业的交易。
上述分类考虑了航空业对于纠纷类型的定义与分类,并结合了上海国仲处理航空仲裁争议的实践。九年以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已受理航空货物运输、航空公司股权转让、停机坪租赁、地面服务、航空企业物流仓储、航材仓储、适航技术、模型机设计制造、无人机外观设计知识产权、模拟飞行装置资格认证等航空产业纠纷。可见,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所处理的航空纠纷已经覆盖至航空产业链上下游,标志着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初具影响力,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也愿意选择仲裁作为航空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专家委员会制度
鉴于航空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争议解决实务中,仲裁庭和当事人可能需要特定行业专家的协助以充分厘清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航空仲裁规则》第二条规定,上海国仲下设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和空中丝绸之路投资贸易争端解决中心两大专业航空争议解决平台,分别设有专家委员会。第十条规定了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或者仲裁员认为需要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申请专家咨询的,可由专家委员会推荐专家,或者听取专家委员会意见后由仲裁庭指定专家。同时,专家委员会成员担任案件仲裁庭成员期间,应予回避,不得参与与该案相关的专家委员会的任何工作。前述规定既发挥了航空仲裁案件中专家意见的重要作用,保证了仲裁审理的专业性,又严格遵循了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与中立原则,有利于航空争议的有效解决。
第四、临时措施制度
为积极回应航空企业在争议解决中普遍关注的航空器价值保全以及产业高速快捷解决争议的需要,《航空仲裁规则》第八条针对航空交易规定了临时措施条款和快速救济申请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在依据临时措施或救济执行地相关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于仲裁前、仲裁中向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临时措施和快速救济申请。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向法院转递申请、提请案件仲裁庭作出决定、指定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等多种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同时,为保障相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相关社会公共利益,《航空仲裁规则》第八条第(四)款亦规定,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作出相关决定时,可以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将有关请求通知利害关系人,或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以避免造成因航空标的物保全而可能产生的其他社会影响。
第五、调解先行制度
在中国民航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指导下,上海国仲曾于2020年和2022年两度开展“仲裁助航”专项机制,依托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建立了特定时期航空争议解决“绿色通道”,推行仲裁案件调解先行制度,通过调解促进航空争议解决,受到航空企业的普遍好评。此次《航空仲裁规则》第三章专设为调解先行程序。《航空仲裁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案件当事人均为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或者中国民用机场协会会员的争议案件,适用调解先行程序。《航空仲裁规则》第三章还对调解先行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和终止”、“调解员职权”、“调解结果转和解裁决”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且规定了允许当事人分批交纳仲裁费。

上海国仲的航空仲裁实践始于中国仲裁事业与航空产业并行高速发展时期。在航空行业主管部门、航空企业和航空经贸法律专家的支持贡献下,上海国仲的实践为中国航空仲裁的发展理念提供了路径样本,为推动中国航空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先手棋”效应提供了现实案例。
上海国仲《航空仲裁规则》的发布与实施,是上海国仲对航空仲裁九年探索经验的总结与提炼,为下阶段航空仲裁的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也是落实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刚刚发布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有关本市仲裁机构在航空航运领域开展专业仲裁服务品牌建设,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上海仲裁行业围绕《条例》提升服务能级的首张答卷。
未来,上海国仲将继续加强实践探索,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空中丝绸之路投资贸易争端解决中心两大平台为载体,为航空企业提供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努力将上海打造成为国际航空争议解决的优先地,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航空枢纽作出应有的贡献,助力我国民航事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愿景!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航空仲裁规则》全文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