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商标“民行刑”保护体系的构建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3)》,该报告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支撑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引言
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3)》,该报告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支撑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不断优化,合理定位四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综合履职。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54.3 万件。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 万人,公安机关侦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2.7 万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制,加强执法专业指导,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2022 年,查办专利商标等领域违法案件 4.4 万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5.8 万件。查办侵权盗版案件 3378 件。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 6.1 万批次。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不断完善。”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达新高度,多元化的保护机制已经发挥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商标类案件是知识产权“民行刑”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案件,笔者尝试以商标“民行刑”保护为例,探索当前企业多元化维权体系的构建。
【释义】
本文所提“民行刑”,特指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语境下论及以“民事”“行政”“刑事”相关法律依据或权利基础开展维权的途径,实践中通常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控告。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三)商标;……”可见商标是民法典保护的一种客体,商标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利。《商标法》第六十条则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二百一十四二百一十五条则分别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以商标保护客体的罪名。可见企业商标“民行刑”保护在我国具备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各种维权途径的利弊和现状】
笔者认为,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隐含着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商标是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对商标权益的保护也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全面、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已经成为公民、企业的共识。对正在或者准备开展商标维权的企业而言,有必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控告”三种维权手段的利弊,从而建立多元化的商标保护体系。
首先,民事诉讼是商标权利人开展维权的最常见手段。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之所以成为最常见的维权手段,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争议纠纷由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其审理结果具有权威性及可执行性;二是通过民事诉讼可以制止侵权人侵权并有机会收回维权成本,填平损失甚至获得惩罚性赔偿;三是当下知识产权司法强保护的态势下,各级法院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并适时公布典型案件,起到较好的意识宣传效果。然而,通过民事诉讼开展商标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具体为:一是审判周期长,各地各级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常见的周期为数个月乃至超过一年,对急于制止侵权的权利人而言,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有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申请禁令,但实践中获得批准的难度较高;二是知识产权批量诉讼在各地受到一定的限制,有关法院发出的工作指引明确提出引导打击侵权源头,不提倡、不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得利益作为普遍商业维权模式,但对于商标权利人乃至于专业维权服务机构而言,打击源头难度大、成本高,实践中确有商标权利人意图通过批量诉讼进行“市场清扫”;三是虽然知识产权立法对侵权赔偿机制不断进行完善,如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赔偿计算方式的精细化、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但“法定判赔”尚占主要赔偿认定方式的情况下,实践中权利人常常认为判赔未达到填平损失的结果,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门槛较高,常见权利人认为赔偿金额未达到预期。
其次,行政投诉是作为民事诉讼以外商标权利人最常见的维权手段,当下受理商标行政投诉的部门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笔者认为行政投诉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投诉最大的优点是有机会快速制止侵权,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虽然依法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有关案件也有相应的办案期限,但对于侵权情形明显、不制止侵权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责令停止侵权、处罚等决定。二是行政投诉过程中,商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有机会与执法人员获得面对面的、更加充分的沟通,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申请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相比之下,该方式可大大降低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三是行政投诉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有益补充,权利人除了快速制止侵权之外,还可以调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有关证据,作为诉讼的证据,解决商标维权常见的“取证难”问题。诚然,行政投诉也并非无懈可击,结合多年办理行政投诉类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行政投诉类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处罚力度不大,一定程度上处罚力度受调查取证难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所影响;二是办案水平地域差异较大,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一,产业布局各有特点,而对于办案人员而言,除了要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外,还需了解相应案件涉及的行业知识,但实践中办案人员掌握此等行业知识存在一定难度。
最后,刑事控告是商标权利人开展维权,同时也是国家维护商标管理秩序的最有力有段,当下受理商标刑事举报的部门为各地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笔者理解,商标刑事控告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震慑力最大、可以严惩犯罪分子,制假售假行为常常会给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带来威胁,因此通过刑事手段对从商标侵权升级为触犯刑法的行为进行规制,是国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二是对商标权利人而言,成功的刑事控告可以对侵权人、潜在侵权人起到极高的警示作用,是“净化市场”的重要途径;三是刑事控告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的有益补充,商标权利人可在刑事案件办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损失,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应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当然,近年来我国也在商标“民行刑”三合一诉讼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望取得重要突破。然而,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刑事控告这一维权手段还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成本高、周期长,在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寻找侵权、犯罪线索进而提供初步犯罪证据推进刑事立案这一过程,权利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二是获赔难,部分商标权利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控告,除了希望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制裁以外,还争取挽回其经济损失,实践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罚金后,商标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判决被告赔偿的金额不高。
【对企业构建商标“民行刑”保护体系的思考】
如前所述,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投诉、刑事控告,其作为商标保护的手段各有利弊,难以得出哪一维权手段是最佳方案的结论,这是由于在选择维权途径时,权利人需要考虑周期、成本、获赔、案件影响力等因素。据笔者观察,一些跨国企业在中国开展商标维权时,通常采用行政投诉、刑事控告,极少启动民事诉讼,而部分国内企业,则明显偏重于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控告进行维权。毋庸置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背后,是侵权人与权利人商品、服务市场之争,他们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权利人才不惜投入人力物力开展维权。笔者尝试结合多年服务于国内外、大中型企业的商标维权经验,谈一谈构建“民行刑”结合的商标保护体系的一些思考。
首先,企业应建立侵权线索收集及维权决策机制。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侵权线索的收集、统计,并在内部形成明确的维权决策机制,在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维权体系下,应有特定的维权预算。关于侵权线索收集,通常可以分为内部反馈与外部反馈:内部反馈指的是借助市场部等直接接触并掌握市场动态的部门作为内部反馈的重要渠道;外部反馈则可开设消费者/用户投诉渠道,从终端收集涉嫌侵权的线索,或者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服务机构达成合作,委托其进行不间断的侵权信息收集。维权决策机制的建立在商标维权体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建议,商标维权体系建立的过程,需要有公司高层、市场部、法务部(知识产权部)等部门直接参与,以确保内外部反馈得来的侵权线索得到及时有效的跟进、处理。
其次,无论企业的商标维权体系建立处于何种阶段,企业在发现侵权线索时,都面临着个案应对的问题。在评估采取哪一种维权手段,还是多种手段相结合时,企业通常需要参考以下因素:一是侵权行为危害性,该危害可能是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害,也可能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如假冒的涉及安全的汽车配件、危及健康的假冒药品),通常情况下,对于危及公共安全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相关权利人采取刑事控告的方式,尽快制止侵权并争取严惩犯罪分子。二是“投入”与“产出”比,企业开展维权难免要考虑该问题,所谓“投入”通常指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必要支出,所谓“产出”则指民事诉讼判赔金额,需进一步评估侵权人履行赔偿款、通过强制执行取得赔偿款的可行性。三是立典型、震慑市场,当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情层出不穷,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呈专业化、精细化的趋势。法律具有滞后性,而普通民众对某些行为的法律定性的认知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各地法院、执法部门定期发布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警示社会,正是以案普法的重要途径。因此当下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投入资源到办理典型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去。四是企业或管理层基于政治因素或者其对知识产权维权本身所具有的倾向性认知。
最后,践行商标“民行刑”综合治理过程中常遇到以下情况,在此笔者与读者们进行探讨。据笔者观察,企业在采取民事诉讼进行商标维权时,“抓大放小”似乎成为了许多企业的共识。所谓“大”,通常指生产源头、销量较大的批发商、案情具有代表性等情形。对此笔者表示一定程度的认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放小”不应是完全置之不理,凡进入侵权线索数据库里的侵权人或疑似侵权人,权利人都应保持对其紧密的关注,一旦发现其由“小”变“大”则有必要采取维权措施。笔者建议,在企业维权预算可控的情形下,对于线下侵权的情形可以采取分区域提起行政投诉的方式,保持一定的威慑力;若侵权行为发生在线上平台,则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该维权方式也可作为本文提及“民行刑”的补充。
实践中行政投诉这一维权手段则常常被权利人所忽略,曾有企业代表向笔者提出过这一维权手段与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相比,对侵权人而言“不疼不痒”。对此笔者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但在以下场景中行政投诉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予以重视:一是掌握初步侵权信息,但深入调查取证难,又不构成刑事犯罪(如仿冒,非假冒行为)或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二是通过常规调查无法掌握侵权人上下游信息,而权利人有意开展产销链条维权治理的。此外,对于权利人产品市场占用率较高的市场,建议对行政投诉这一维权手段采取“长期主义”,即通过具体案件的投诉或者定期拜访执法部门,加强与当地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帮助执法部门认识权利人自身的产品,对于后续侵权信息的收集乃至执法部门主动查处均发挥着积极意义。
鉴于商标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均非权力机构,其调查方法无法与刑事侦查机关相提并论。对于有意采取刑事控告这一维权手段的企业而言,其除了要建设好上述侵权线索“情报机制”,同样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保持紧密的联系。除此之外,结合商标刑事案件办理的流程,企业还需关注并提前对以下问题制订预案:及时为公安机关提供真假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法律文书;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谅解方案时的应对;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过程中提出问题的应对;企业作为被害人派出代表出庭的安排。
综上,我国多元化的商标保护机制已初步形成并日趋成熟,企业有必要充分利用好该保护机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商标保护体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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