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广东的不少侵权人在香港设立“皮包公司”,以香港企业的名义从事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专利权人要证明侵权产品实际来自广东企业,进而直接制止广东企业的侵权行为,在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但在某些案件中,专利权人在获得初步证据后,请求广东省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地方企业进行现场勘验,由此确定侵权主体,抛开名义上的香港公司,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某外国公司在其电烤架产品上,在中国同时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和一项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该公司在国外市场发现来自中国的侵权产品。经调查发现,广东省中山市某企业为涉案侵权烤架的生产商,该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一家贸易公司,并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出口涉案产品。专利权人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直接从中山企业获得了涉案产品,但在公证购买过程中获取的产品目录、名片等资料却都指向了香港企业。
如果将涉港企业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专利权人在法院文书送达、判决执行等方面,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而且案件周期不能得到保证;如果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去中山的企业进行现场证据保全,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对该类案件的保全申请,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专利权人决定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投诉,并请求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现场勘验,以证明中山企业实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查封到涉案产品的样品,确认其有涉案产品的模具,并对中山企业的法人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显示,中山企业生产过若干涉案产品,并代香港企业保管了涉案产品的模具。在之后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口审中,中山企业将责任全部推到香港企业,拒绝了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的调解。专利权人于是撤回了投诉,并以中山企业为被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6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中山企业为侵权产品的制造和实际销售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整。
万慧达在上述案件中代理了专利权人。
短评: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本案中,专利权人在获得初步证据后,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现场勘验,获得中山企业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确凿证据,使该侵权人设立香港公司以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法未能得逞。该案的处理,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到香港企业如何破局?
作者:张树华 贺艳丽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在广东省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广东的不少侵权人在香港设立“皮包公司”,以香港企业的名义从事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