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避债?江苏高院:法院可执行“老赖”保单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保险能避税避债”、“保单能实现财富传承”是保险代理人销售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话术之一。 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保险能避税避债”、“保单能实现财富传承”是保险代理人销售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话术之一。
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7月13日,江苏省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何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法院如何执行“老赖”拥有的保单?
1、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
(1)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
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2、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的保单?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的,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
保险公司应当于查询当日协助反馈人身保险产品的合同编号、名称、类型、购买日/到期日、产品状态、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
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反馈的信息,以人民法院查询当日保险公司的系统数据为限。
实务中,保险合同被强制解除,用现金价值偿债的案例比比皆是。保险已经成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实现债权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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