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随意冲撞致人死亡,车辆投保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聚众斗殴案件中,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驾驶人被追究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案件中,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驾驶人被追究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此行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机动车投保公司应否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初,李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在赌博过程中发生矛盾,遂各自纠集多人“约架”,李某等人携带钢管等凶器驾驶机动车前往约定的地点(该地点在公路上),此时刘某一伙携带钢叉、洋镐把等工具在此处等候。李某等人到达现场后,见刘某一伙人多势众,李某随即猛踩油门撞向刘某一伙,将刘某一伙中的詹某撞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以李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詹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将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公司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本案是一起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驾驶机动车随意冲撞他人,致人死亡的案件。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道路上,也符合“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规定,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为被害人家属争取最高有效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相应刑罚。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坚称该案系刑事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本案系刑事犯罪案件,不应支持死亡赔偿金,故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1241元(其中医疗费1万元、丧葬费31241元),剩余损失由李某承担。詹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予改判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其中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一,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他人致人伤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主张本案属于“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观点。但是,此类情形若未发生在道路上,可能另当别论。
其二,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他人致人死亡,驾驶人构成刑事犯罪,死亡赔偿金应否支持。我们更赞同二审法院的观点,法院既然认定符合“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规定,受害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处理,死亡赔偿金应当支持。但是,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向驾驶人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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