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的疑难问题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国妇女》杂志近期刊登了一篇文章,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女子与恋爱对象于2002年4月在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女子结婚时还未满23周岁,不符合国家晚婚条件,因此无法享受10天的晚婚假。

《中国妇女》杂志近期刊登了一篇文章,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女子与恋爱对象于2002年4月在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女子结婚时还未满23周岁,不符合国家晚婚条件,因此无法享受10天的晚婚假。于是,该女子与恋爱对象商量之后,在她年满23周岁时,再次前往当地市级民政局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成功取得了10天晚婚假期。2011年女子办理离婚。后来女子认识一位心仪的男士,当她于2023年1月与男士去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告知仍是已婚状态,这时女子才想起曾经办过两次婚姻登记。
女子请求民政局撤销这一登记,但民政局拒绝更正。女子只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早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女子非常担心其与前夫的婚姻继续处于登记状态会带来更多麻烦,于是在2023年4月到检察院申请进行检察监督。检察院通过调查之后,认为女子的婚姻登记状况确实存在瑕疵,并向民政部门发送了检察建议书。民政部门收到前述文书后,对女子的婚姻情况再次进行审查,最终撤销了女子的婚姻登记。
女子为贪图10天假期,给自己登记了两次婚姻。这个案子虽然离奇,但是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况却并不罕见。早年间,由于婚姻登记系统尚未联网,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通过伪造身份证明、盗取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进行婚姻登记的,其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为满足法定结婚年龄,有些是想掩盖已婚事实,甚至还有通过结婚骗取财产的情况。而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便明确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当事人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这类婚姻登记瑕疵的案件都应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办理。
现今婚姻登记程序已经愈加规范和完善,较少出现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况,但之前所积累下来的问题仍会不时爆发。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便记录了润州区人民法院所审判的一起案件。
当事人王某与一名“谭某”于2000年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谭某”离家出走,王某直到2015年才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无法核实“谭某”的身份,其后王某只得又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官做了大量调查工作之后,发现某地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谈某”身份存疑,最后发现该“谈某”与王某的配偶“谭某”为同一人,法官确认被告身份后告知王某通过离婚诉讼解除与“谭某”的婚姻关系。
行政案件审判法官之所以要帮王某调查“谭某”的身份,是因为王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早已超过起诉期限,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起案件中王某遇到的问题,实则也是一部分针对婚姻登记瑕疵所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症结,即超过了《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起诉期限或最长起诉期限。笔者曾以“超过起诉期限”“撤销”等作为关键词来随机检索婚姻登记瑕疵引发的行政诉讼,其中除了一起案件中法官突破起诉期限限制撤销婚姻登记外,其余案件无一例外都被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理由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的严格限制,造成了瑕疵的婚姻登记难以被纠正。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无效;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瑕疵等一般情况,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婚姻登记瑕疵的当事人,既有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也有要求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的。但不论是哪一类申请,都可能遇到起诉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如要申请撤销瑕疵登记的婚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且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即便当事人知道时尚未超过六个月,法院也不予受理;如果申请确认婚姻登记无效,虽然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不必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确也有已长达数年的瑕疵婚姻登记被认定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行为所提出的确认无效申请,法院都不予立案。《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的规定十分明确,但婚姻登记瑕疵案件经过两审败诉后继续提起再审的比比皆是,当事人要求解决问题的意愿十分强烈。实际上,即便法院可查明婚姻登记瑕疵,亦不能无视《行政诉讼法》中起诉期限的规定,故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解决。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存续时间较长的婚姻登记瑕疵提供了明确可行的救济方案。《指导意见》首先为法院适用起诉期限放开了一定的限制,其在第一条规定“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这使得一部分案件的起诉期限审查可以被适当放宽,但这个条款的使用仍会受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因此,《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进一步的救济途径,即:第一,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第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认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应当撤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此外,公安机关查核到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的,也可以出具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部门由于职能所限,很难对婚姻登记瑕疵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法院是审判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对相关事实展开调查;公安机关更侧重于调查违法犯罪事实。故对于婚姻登记瑕疵,更多的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民政部门出具检察建议书,来纠正婚姻登记中的错误情况。
实际上,检察机关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前,就已经开始通过检察建议纠正婚姻登记瑕疵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中,便记载了一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的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2013年,一女子使用“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与姚某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元,登记次日该女子便失踪。姚某曾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登记,但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未被受理。2019年,姚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查明后发现,真正的“莫某某”早已于2010年结婚。姚某撤回离婚诉讼后,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但由于姚某没有与真正的“莫某某”办理过结婚,法院也难以支持该诉请。2020年1月,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莫某某”的结婚登记,却已经超过五年起诉期限,被裁定不予立案,即便上诉、申请再审均无结果。2020年7月,姚某向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市检察院认为,一方面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另一方面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也是合理合法,因此市检察院启动了调查,以求对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市检察院不仅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听证,其后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姚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最终姚某的瑕疵婚姻登记被撤销,假冒“莫某某”的女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监督解决了问题,虽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此类司法实践的累计最终促成了《指导意见》的落地,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解决途径。
婚姻登记瑕疵的案件,往往存续时间长,相关事实复杂,当事人亦有着较高的隐私保护要求。为此,五美律师团队可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证据搜集、文书撰写等工作,为当事人防范风险并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方案,确保能够顺利通过行政诉讼或检察监督的方式,最终解决问题。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