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某(男)大专毕业后一直无所事事,系无业游民。一次偶然的机会,其认识了开办企业的章某(女)。赵某见章某身家厚实,便谎称自己也是企业老总,并对章某大献殷勤。一段时间的相处,赵某对章某照顾周到,无微不至,两人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于是,赵某伪造了虚假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并用该虚假材料和章某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赵某借口生意周转,向章某借款500万元,章某将该款项交付之后,赵某便失踪了。章某在寻找赵某的过程中发现赵某之前对其所述均为虚假,包括结婚登记所用的材料也是虚假的。
【提问】
章某可否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智仁解读】
结婚登记瑕疵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的缺陷。结婚登记瑕疵范围很广,包括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登记结婚、使用虚假户口或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等等。由于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比较复杂,其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也各不相同。本文重点探讨“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的情形。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尽管如此,该种情形并不属于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瑕疵之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
作者:孟洋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 赵某(男)大专毕业后一直无所事事,系无业游民。一次偶然的机会,其认识了开办企业的章某(女)。赵某见章某身家厚实,便谎称自己也是企业老总,并对章某大献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