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防控深入,自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第1号公告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国各地省市或直辖市也分别发布了适应各地方相应规定。在此情况下,全国防控疫情扩散一盘棋,在新出现的疫情防控期要求下,延长春节假期和限定时点前不得复工的要求,企业用工成本压力必然大增,从而对企业特别中小企业带来重大影响。现结合以上情况,对疫情防控期出台的相关规定或政策结合法律法规梳理解读,拟定以下30个问题解答,以期帮助企业更好执行相应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3天是什么性质?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延长3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分别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和初三”,因此延长的3日不属于法定假日。结合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支付标准,以及春节一般将周末休息日调至法定假日前后一起放假惯例,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可参照“休息日”适用。
2. 对在延长春节假期间工作的员工,企业怎么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中有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的规定,可参照“休息日”标准即200%支付工资。
3. 春节假期后企业如何复工?
答:除特别行业如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及其他需要复工、复产的行业外,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只要不早于政府规定时间即可。如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省市规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吉林省规定不早于2020年2月2日24时,湖北省不早于2020年2月13日24时。因此,企业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只要不早于当地政府限定时间即可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
4. 企业能否不按照各省市政府的通知执行,要求员工提前复产复工?
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停工、停业、停课的应急处置措施或紧急措施,上述各省市政府的通知基于法律授权作出,企业应当按照决定或通知要求执行。
5. 未按照上述各省市政府的通知执行,要求员工提前复产复工的,可能有什么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2.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如果引起疫情传播,可能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国企工作人员则可能涉嫌渎职罪或滥用职权罪。
6. 各省市政府通知延迟复工的期间是否假期?
答:根据各地政府发布的通知来看,在对延迟复工期间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如上海市认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此期间工作的,应按休息日安排调休或支付工资标准2倍的加班工资;而广东省、陕西省、江苏省盐城市等省市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单位停工、停产的“停工期”,劳动者在该延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的,只有在延迟复工期间的休息日(即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才按休息日安排调休或支付工资标准2倍的加班工资。一般认为延迟复工是对员工工作形态的限制,目的是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中办公,如倡导网上办公就与延迟复工不矛盾。因此,延迟复工期间并非员工假期。
7. 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没上班的,企业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需要。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本次延迟复工期间的时间为7个自然日,在常见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范围内,故而延迟复工期的工资按照原标准正常发放”。
8. 延迟复工期间,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员工正常上班的,企业怎么支付工资?
答: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要求不同,如当地政府认为延迟复工期间为“休息日”的,则员工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安排调休或者按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如当地政府认为延迟复工期间为“停工期”的,则员工正常上班的企业可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还需注意的是:2020年2月8日及2月9日为周末,属正常“休息日”,员工在该两日工作的,企业须安排调休或者按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9.因疫情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且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答: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企业可否利用延迟复工期要求员工年休假或直接以延迟复工期间冲抵员工年休假?
答: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在该期间年休假;年休假与延迟复工期性质不同,不能直接冲抵。但企业倡导员工申请或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符合程序要求后可以冲抵。如当前浙江省通知要求,“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员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河南省也有类似规定。因此企业可经协商(实践中收到员工申请即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11. 企业是否可以安排成事假来抵充延迟复工期间?
答:不可以。延迟复工期间为非员工原因导致的无法工作或复工、复产,不可通过要求员工休事假的方式来减少企业支出。
12.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远程办公?
答:可以。非特殊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远程办公等方式工作,如北京市“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办法,就防控疫情减少聚集来说,具有条件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受鼓励。
13. 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远程办公,员工未提供或拒绝提供劳动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与员工的纽带关系在于:员工提供劳动,企业支付报酬。在企业并不存在劳动法第五十六条所述的“对危害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时,企业仅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属合法行为,如员工未提供或拒绝提供劳动的,企业可按管理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以“员工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14.企业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复工,员工拒绝复工的,如何处理?
答:特殊行业企业如(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复工的,员工不能拒绝,如拒绝的,企业可按公司管理制度予以处理,严重者可以“员工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非以上特殊行业企业安排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集中复工的,员工可以拒绝。
15. 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在延迟复工期间结束后复工?
答:除特殊情况或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的,员工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延期复工期间期满后,正常返岗工作,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 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如在延迟复工期间内,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如延迟复工期满后,员工仍不复工的,可按前述第(十五)个问题的方法处理。
17. 劳动合同期内,企业可否拒绝曾感染疫情的患病员工复工?
答:不可以,否则可能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8. 员工因健康或交通因素无法正常复工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可要求员工向企业提供当地居委会的书面情况、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当地行政机关下发的限制交通文件等材料,达到初步证明的要求后予以核实。不能提供的,按照企业规章管理制度要求处理。如员工确因疫情须长期观察的,企业可安排员工休事假、年假或待岗等,必要时可引导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9. 员工在隔离期或观察期届满后,须继续休养不能复工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如有医疗机构的病假建议,则员工获得医疗期,企业应保障员工在医疗期内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20. 员工感染冠状病毒疫情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1.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推迟发放工资?
答:工资发放日处于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的,因企业在该期延迟复工期间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推迟发放工资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应在复工后应及时发放。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企业应当按期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并非涉及前述情况的,建议企业按期正常支付工资。
22. 员工在隔离或观察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怎么支付工资?
答:正常标准支付工资,且不能停止支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3. 企业可否拒绝录用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或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4. 企业能否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5. 企业可否以政府采取的新冠疫情防控措施为由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答:不能退回。只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方可退回派遣员工,政府采取的新冠疫情防控措施不属于上述情形。
26. 新冠疫情防控期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拒绝接收被退回的派遣员工?
答:经用工企业依法退回的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公司应予以接收;如用工企业违法退回的,可以拒绝接收。
27. 本次新冠疫情能否中止劳动仲裁时效?
答:仲裁时效中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8. 普通的员工,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可否认定工伤?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9. 复工后,非特殊企业可否安排普通员工到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前的疫区出差?
答:不可以。非特殊行业企业员工前往疫区出差,可能给疫情防控带来阻碍或有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也容易涉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而导致劳动争议。
30. 复工后企业发现员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能自行隔离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法律30问
作者:朱文军 邓云凡 吴文滔来源:虹桥正瀚律师

伴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防控深入,自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第1号公告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