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北京淘友天下公司在字节公司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侵犯百度公司名誉权,广告主淘友公司被判赔400000元,广告发布者字节公司在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8月,百度公司发现字节公司拥有并运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登载有淘友公司经营的脉脉广告,内容以百度大厦的外观图片为背景,图片上方有文字“听说我司文化从‘简单可依赖’被改成‘简单可以赖’了?”。点击该涉案广告可以进入脉脉注册页面,下载脉脉APP。为此,百度公司将淘友公司、字节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1月1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
据悉,“简单可依赖”是百度公司长期坚持和倡导的核心企业价值观及广告语,也是百度公司一直倡导的公司与人相处的方式和指导工作的方法论。
百度公司认为,淘友公司将“简单可依赖”改为“简单可以赖”广告语,侵害了百度公司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字节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对于淘友公司在其客户端刊登带有侵权内容的广告,未尽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应与淘友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淘友公司辩称,广告内容系淘友公司从脉脉职言板块对用户内容的截取,而非对百度公司企业文化的篡改,没有侵犯百度公司名誉权。同时,广告中未包含百度公司名称或任何明确指向百度公司的内容。另外,“简单可依赖”是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非百度公司自创,百度公司不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字节公司认为,涉案广告内容来自于脉脉上的用户发言或评论,属于网络用户对百度公司的相关讨论,任何公众人物和大公司都会受到公众评价,需要区分正常的批评与恶意的诋毁诽谤,大公司应对此具有相应的容忍义务。同时,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应当以法人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社会评价是否受到贬损作为判断依据,而非依据被侵权人的主观感受。字节公司作为媒介方,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为此,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双方争议焦点确认为:第一,涉案广告内容是否构成对百度公司名誉权的侵犯;第二,如构成,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简单可依赖”系百度公司所秉持、宣传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文化。涉案广告由图片和文字构成,广告背景中呈现的办公楼外侧标志被模糊处理,但根据其外形以及被模糊处理的标识综合来看可以确认图中的办公楼为百度公司办公楼。结合涉案广告文字内容出现的“我司”“简单可依赖”以及附图背景中百度公司办公楼等情节,可以确认文字内容所指向的主体为百度公司。二被告关于涉案广告并非指向百度公司的相关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从广告内容上,“可以赖”的含义为可以耍赖、可以不予理睬或处理,属于负面评价。虽然广告文字以问号结尾,句式上属于疑问句,但其设问方式主要是为了引起浏览用户的注意、浏览、点击。
对被告所称的广告内容来自部分脉脉用户发言,法院认为,广告文字内容属于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淘友公司自主选取并确定,体现了淘友公司的主观意志和表达意愿,淘友公司应当对其选取的广告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广告中对百度公司企业文化标语以戏谑的方式进行设问,并辅以百度公司办公楼照片为涉案广告背景,看出涉案广告明显的针对性,淘友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意图。
法院认定,淘友公司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利用网络用户关于百度公司企业文化的评论来吸引用户的故意,客观上对百度公司企业文化标语进行戏谑式的设问使用,会使网络用户对百度公司产生负面的评价。涉案广告构成对百度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字节公司作为涉案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涉案广告过程中未尽到审核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广告中戏谑百度企业价值观,脉脉、头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刘洋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北京淘友天下公司在字节公司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侵犯百度公司名誉权,广告主淘友公司被判赔400000元,广告发布者字节公司在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