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4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

2014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进一步试点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1. 进一步试点开放七个增值电信业务领域
《意见》提出在自贸区内进一步试点开放七个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包括:
1) 已对WTO承诺开放,原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且并未就外资持股比例设定限制;
2)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持股比例放宽到不超过55%;以及
3) 新增试点开放的四项业务:(a)呼叫中心业务、(b)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c)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以及(d)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a)、(b)、(c)三项业务的外资持股比例可突破50%,且并未就外资股比设限制;而(d)业务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为不超过50%。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详细说明请见附表。
综上,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自贸区内(i)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以下增值电信业务:(a)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b)存储转发类业务,(c)呼叫中心业务,(d)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以及(e)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以及(ii)与中方合资经营以下增值电信业务:(x)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但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5%),以及(y)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但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
2. 设施和服务范围
《意见》还对从事开放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的设施和服务范围提出了要求,具体为“申请经营上述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自贸区内;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自贸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3. 保障措施
《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在制定细则、营造环境、完善服务、加强监管等四个方面完善保障措施,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其中,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在试验区内暂停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相关规定内容,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快制定试点管理办法,调整相关管理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于后续制定的细则,我们将持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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