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八大热议焦点司法解读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都休戚相关。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都休戚相关。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多个解释条文引起网络媒体的聚焦,编者整理八个热议条文,有些是延续了旧的司法解释,有些是全新的,供大家参考。
离婚后,父或母一方不得擅自改姓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明确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的,或不可追回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大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明确以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明确支持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明确生育权引起的纠纷处理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权或被拘留、罚款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明确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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