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民商事领域最常用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类型。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者商品)质量是否符合约定,通常是买卖双方存在较多争议并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点。法顾中心针对实务中标的物质量争议常见相关问题作出如下法律解析。
01
质量检验标准如何确定?
一、约定检验标准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予以明确约定,如技术要求、功能要求、材料要求、规格型号等。采用公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将该标准的名称、版本明确约定。
二、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交货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双方应约定清楚样品的确认和保存方式,并将样品封存,在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作为参照依据。
三、注意事项
样品封存一定要规范,避免被调换或封存无效。一般情况下是对样品进行密封保存,贴上封条,封条上加上双方的公章并由代表签字,整个过程摄像存档。
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交易,为防止样品封存后人为变动,稳妥的方式是由公证人员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并将样品交由公证处保管。样品由双方各执一份,便于双方对样品进行对比、确认。
02
质量问题如何分类较为合理?
一、外观瑕疵
指买受人通过感官检验法就可以发现的质量问题,如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存在的瑕疵。
二、隐蔽瑕疵
指“内在质量瑕疵”,指通过通常的感官检验方法无法发现的瑕疵,需要借助于理化检验、生物检验或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才能发现的瑕疵。因其认定的专业性较强,一般需要采用委托司法鉴定的方法确定是否存在隐蔽瑕疵。
以光学镜头为例,规格型号、花色等不符合约定属于外观瑕疵,而成像模糊则属于隐蔽瑕疵。
三、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由于两种瑕疵检验的难易程度不同,在约定检验期时,应予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外观瑕疵的检验期较短,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较长。若不加以区分,可能导致检验期长短的约定不合理,从而引发争议。
03
合理的检验期间应如何确定?
一、综合确定期限
在区分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基础上,综合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确定检验期限。
二、注意事项
合理的期限是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其核心在于“合理”,不能过短,也不能过长。在买卖双方未就检验期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会综合实际情况确定检验期限。
04
未提出异议是否可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一、视为符合约定
双方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卖人应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二、注意事项
视为符合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对检验期限的约定合理。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而无法保护买受人权利的情形,譬如: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买受人不足以发现该隐蔽瑕疵。
买受人在不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不应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05
质量检验期间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是什么?
一、区别
质量检验期所解决的是标的物在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承诺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或使用性能的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指该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寿命。
二、注意事项
质量保证期期间对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承诺予以处理的期限,至于该质量瑕疵是否在交付时就存在,还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则没有关系。
超过了检验期限,仅视为标的物在交付时不存在瑕疵,并不妨碍买受人针对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出卖人履行承诺。
06
可得利益损失应如何认定?
一、承担责任的范围
因标的物瑕疵,除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对非违约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大致分类
1.生产利润损失: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生产可得利益损失。
2.经营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等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相对方的可得经营利益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转售利益损失。
三、注意事项
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
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市场交易主体应当主动运用法律,才能营造安全有序的交易秩序。具体而言,不仅应完善买卖行为中的各种文书(如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等);
也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采取各种合理的法律措施(如在检验期内发出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通知等)。只有主动正确地运用法律,法律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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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不小心就会踩的买卖合同六大“雷区”
作者:摩尔精律来源:摩尔精律

买卖合同是民商事领域最常用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