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发布明确离婚逃债、抢孩子、父母出资购房等处理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二共23条,回应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及争议,有很多干货,增加了很多根据情况处理的内容,可以预见日后婚姻案件中法院自由裁量增大,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离婚登记不论真假均为有效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行为,支持债权人撤销损害债权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对于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不均但合理的兼顾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一般不全部撤销。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三、明确同居关系的处理。有配偶同居属于恶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无效。无配偶的同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原则上各自收益各归各所有,共同财产或者共同经营则按共有处理,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四、关于一方赠与房产给另一方的问题。婚前或婚内一方约定给房产给另一方,离婚时对于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未过户的,受赠方根据情况仍可获得房产或者获得补偿;已登记过户的受赠方根据情况可能也不能获得房产或者补偿。第二、存在法定撤销理由的支持撤销。简而言之,不作“一刀切”规定,根据情况公平公正处理,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不因为对婚姻付出价值而无所补偿。
五、强调公序良俗。第一、规定重婚自始无效不会因为配偶死亡而变有效。第二、夫妻一方恶意打赏主播的属于“挥霍”另一方可在婚内分割财产或者在离婚时主张少分或者不分。第三、夫妻一方转给婚姻第三者的钱依法无效,另一方可追回,并且是支持全额追回,同时可主张分割夫妻财产或者在离婚时主张少分或者不分给对方。
六、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父母出资购房如有赠与合同按赠与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分情况处理,父母全额出资的房子归其子女,但需要根据情况补偿另一方,部分出资的,以出资比例作为分配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处理。
七、公司股份的处理。夫妻一方转让公司股份,支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除非恶意串通外一般认为有效。夫妻创办公司允许约定股权归属,如无约定不能单纯根据登记的股份比例处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明确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处理规则。虽为夫妻但仍尊重个人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权利,夫妻一方无权干涉另一方放弃继承的权利,但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九、抢夺、藏匿子女,剥夺探望权的处理。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由抢夺、藏匿的不予以支持,应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有权主张恢复监护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赔偿。同时,司法解释二还将该情形作为优先判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
十、细化抚养权的规定。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这里较之以往主要新增了严重违反夫妻踏实义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十一、给财产给子女房产的处理。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主张无效的不支持。离婚时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即便财产未转移,也不可主张撤销但双方一致主张撤销的除外。如果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准许撤销。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不交付财产给子女,子女有权直接主张权利。
十二、约定不承担抚养费的处理。离婚时约定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依法有效。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
十三、不支付抚养费的处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未成年时以子女名义起诉抚养费,成年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以自己名义请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十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是否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主要看,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如继父或者继母离婚的一般支持,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但继父或者继母仍可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成年的继子女支付生活费。
十五、细化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的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本次司法解释回应、研究及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突出的问题,并且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关系到千家万户,每个人都来自一个家,都有原生家庭,谁不希望家庭完整幸福,这是朴素的愿望,但实践中还是有很不遂人意的情况,所以要有法律来规范、约束、保护。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双方的婚姻终将破裂的时候,法律除了赋予当事人自己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权利外,还制定了平衡双方的权益的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双方平等,保护公序良俗,保护个人财产,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的价值,使双方回归互相尊重,使婚姻回归本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法律规定了婚姻破裂的处理,但都是希望家庭和睦、完整、和谐,保护稳定的家庭关系,希望众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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