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张韬于2012年7月26日到北京金华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总监,无试用期,月薪2万元,年薪不低于25万元,7月26日开始上班,2012年11月9日,金华汉新公司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员工主张
1.支付工作期间少发的工资;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4. 支付加班工资;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支付业务提成等,以上各项请求金额总计12万元。
公司辩称
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张韬。离职时双方已达成协议,《离职协议》内容为:“张韬在北京金华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结清,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未签署是由于个人原因与公司无关。”故张韬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
张韬虽不认可《离职协议》中签名的真实性,但其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离职协议》的证据,故本院法院据此采信《离职协议》的真实性。
综上,张韬并未提交足以推翻《离职协议》的证据,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中,双方已确认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故张韬起诉要求金华汉新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竞业禁止补偿、提成、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赔偿等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建议单位在《离职交接单》或其他离职文件中中对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解除补偿/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等情况与员工进行确认。这样既可以避免双方后续发生劳动争议给单位造成损失,也可以确保单位清除员工离职后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是否需要为此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解除通知》的一句话,为公司规避12万元赔偿
作者:徐云翔来源:劳动法先生

基本事实 张韬于2012年7月26日到北京金华汉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总监,无试用期,月薪2万元,年薪不低于25万元,7月26日开始上班,2012年11月9日,金华汉新公司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