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本文将以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为主线,通过对刑事控告基本知识和控告人常见控告误区进行梳理,为控告人实现有效控告提供意见建议,以期对控告人有所帮助。
一、刑事控告概述
(一)刑事控告的概念
刑事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刑事控告与举报、报案的区别和联系
区分刑事控告与举报、报案的概念和内涵有助于明晰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对司法机关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享有刑事控告与举报、报案三种救济途径。其中,刑事控告前已述及,刑事报案则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而向专门机关揭露和报告的行为;刑事举报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发现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而向专门机关检举揭发的行为。因三者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救济途径或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均为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均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报案、举报三者都必须接受并作出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进行告知。故在司法实践中三者相互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重合与混乱。
但三者之间仍存在许多差别,在进行救济时选择不同的方式不仅影响立案的进程、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更有甚者会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而言,三者主要在以下方面存有不同。首先,在主体方面,刑事控告的主体是一般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没有行为能力的为其家属或其他法定关系人),而刑事报案与举报的主体是任何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其次,在指向的对象方面,刑事控告与举报存在明确的指向对象,即已经知道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为谁,而刑事报案大多数体现为只有犯罪事实而指向的对象尚未明确。再次,在主体与犯罪的关联性方面,刑事控告的主体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最为紧密,刑事控告人对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的关注也最高。而刑事报案次之,刑事举报最低。复次,主体在诉讼程序上的地位方面,刑事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属于诉讼的当事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如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而刑事报案人是受害人时为当事人,为非受害人时为证人。刑事举报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作为证人,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证人的规定。
(三)控告的主要动机
控告人进行刑事控告,必然有一定的驱动控告的动机,依据实践经验,一般的动机主要有:通过刑事控告,让对方在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之间选择,从而获得较高民事赔偿;单纯为了复仇,要求对方遭受刑罚处罚;通过刑事控告将对方“逼”到谈判桌上,从而占据谈判的主动性,争取更有利的赔偿方案;还有的是通过刑事控告来为民事诉讼获取相关证据等。
二、常见刑事控告的误区
仅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控告流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们会发现刑事控告很简单。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践中公安机关出于警力有限、民刑交叉存在争议、利益驱动、破案的考核指标等方方面面原因对控告人的控告往往不太重视并拖延推脱。同时也存在控告人在控告过程中认识不足,操作失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常见误区:一是控告罪名不够精准,未有效的围绕罪名收集证据和线索;二是贪多求全,未抓住需控告的重点的人和事;三是进行口头控告并习惯于公安机关的口头答复;四是不能及时紧跟国家最新的刑事政策;五是被拒后缺乏抗争到底的决心和进行有效救济的方式和途径等。
三、如何有效地进行刑事控告
不论基于何种控告的目的,控告的有效性是关键。公安机关立案抓人后的办案思路是“有罪推定”,但其接受控告时的思维却是“无罪推定”。办案人员“无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导致刑事控告在进程上一般比较复杂和坎坷。要克服困难成功立案,就需要灵活的战略战术和丰富的实务技术,在此,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要找准罪名并有针对性地搜集线索和证据
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但每个案件的基本事实都存在差异,犯罪分子也不会严格按照犯罪的构成“依法作案”。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更为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有时很难分清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比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行为就很难区分。即使构成犯罪,还有可能涉嫌多项罪名。所以在控告前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准确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在证据搜集方面要做到事无巨细,尽可能全面。搜集的证据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书面合同、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等。而对于无法收集的,也要尽量提供线索,以便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或依职权调取。
(二)选择容易证明的罪名并针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告
有些犯罪会涉嫌到多个事实,每一个事实都可能构成犯罪,有人认为可以多个罪名一起控告,越多越好,提供多项选择题让公安机关去选择,多管齐下,确保成功。但此做法不可取,因为控告罪名越多,则越有可能扰乱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胡子眉毛一把抓,什么都难抓住,故刑事控告不宜贪多求全,罪无巨细,选择一至两个容易证明的犯罪尤为重要。在具体实践时,应先选择证据要求相对较低、证据收集相对容易的罪名,比如挪用资金罪比职务侵占罪更容易证明,不需要证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伪造公司印章进行诈骗的情况下,先证明伪造公司印章罪相对比较容易。
同理,有的案件会涉及团伙犯罪,涉案人员较多,刑事控告切忌主从不分,人人俱到,要集中火力,选择一至两个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更容易接受。
(三)尽量提供一份高质量的书面刑事控告书并索要受案回执
刑事控告书是控告人为了实现控告目的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按照法律规定,控告人可以提出口头控告 ,但是为了提高控告的成功率,一份详略得当,论述精准的刑事控告书必不可少,控告书是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或立案的重要依据,一份优质的刑事控告书能使办案人员清晰了解案件概况、证据情况、办理难度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工作量,有效减少办案人员工作量,有利于实现控告目标。制作一份高质量的刑事控告书,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控告书要借鉴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写作方法,要做到逻辑清晰,叙述简洁明了,不宜长篇大论,切忌过度抒情。在刑事控告书后要附上证据材料和相关判例、法条等。证据材料要尽量整理的清晰、完整。证据较多的情况下,制作证据清单要注明名称、来源、待证事实,制作证据材料目录并装订成册,便于公安机关翻阅查找,并且要重视提供更多案件线索和证据方向。法条引述全面且详细,同时注意所引用法条是否现行有效;判例整理成表,指明与本案相同点。
提供书面的刑事控告材料后,一定要向受案部门“索要”受案回执。受案回执非常重要,它是刑事控告进入初查程序的凭据和标志。控告人后续的权利救济,在口说无凭的情况下,时刻都需要受案回执这一书面材料来达到“文来文往”的证明已提出控告的目的。
(四)刑事控告也要学会“蹭热点”
在刑事控告前,我们要及时掌握国家对于社会治理领域的热点和最新刑事政策,刑事控告结合国家刑事政策热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在国家2018年出台扫黑除恶政策之后,对以往发生的黑恶势力进行控告,公安机关会给予高度重视并立案侦查。再比如,当前国家大力打击养老诈骗,如果在控告时涉及养老诈骗事宜,公安机关会高度重视并采取合法措施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穷尽控告渠道
刑事控告中可能会出现“踢皮球”现象,因此,控告人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容易实现的法律救济渠道,坚定不移地将控告进行到底。刑事控告被拒的一个常见理由是:这个案件属于经济纠纷,建议到法院去起诉。遇到这种情况,只能破釜沉舟,堵塞民事救济渠道,只留一个控告通道与公安机关交涉,倒逼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笔者曾遇到一个诈骗控告成功案例,当事人几次去公安机关报案均以经济纠纷被拒。律师分析研究后认为,本案属于比较明显的诈骗犯罪,法院不可能按民事纠纷受理,于是先到法院起诉,法院很快就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最终公安机关不得不受理立案。刑事控告案件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要不怕挫折,愈挫愈勇,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决定的可申请复议,还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立案监督。
结语
虽然控告人可自行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控告,但在实践中控告人往往因缺乏证据收集和公检法沟通的技巧和能力致使立案不成。因此,控告人要学会借助律师的力量。律师特别是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在案件分析能力、案件走向预判能力、证据收集能力、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即使控告人不愿委托律师代为控告,也可以在控告前向律师咨询有关事宜,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地进行刑事控告
作者:孙亮 陈亮亮来源:宁人研究院

引言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