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调结构意见(“楼十条”)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6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市政发(2016)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主旨在于贯彻落实中央经

2016年6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市政发(2016)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主旨在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并针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有结构的若干意见》中的要点进行细化。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
◆ 加快我市房地产去库存速度
◆ 改善西安投资环境
◆ 简化行政办事手续,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 增加企业及购房者对西安房地产市场的信心
政 策 解 读
1简化行政审批
意见明确要求市、区(县)、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及控制指标,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影响及建筑外形条件下的户型调整无需重新进行审批规划。
将房屋建筑防雷审查统一纳入至施工图审查。
对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变更,由区县、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棚改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后,市棚改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完成变更手续办理。
2优化建设环境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
出台全市建筑垃圾(渣土)清运指导价。
3支持在建项目建设
下调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下调至:1%,非普通住宅下调至1.5%,商业、办公、车库等下调至2%。
经国土部门批准同意后,房地产项目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期缴纳城市配套费(不包括地铁专项基金和热力、天然气网建设投资金),延期缴纳时限为1年。
4加快遗留问题处理
对已经规划许可,2015年5月1日前已施工至正负零以上(含正负零)且主体结构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按照2015年5月1日前施行的最新规范进行消防审核及验收。
5严格用地管控
建立去库存与项目用地供应的联动机制。房管部门定期对区县、开发区各类房屋存量情况通报国土部门。
6支持住房消费
对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关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我市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是指购买90平米(含90平米)以上住宅可落户的时限由2016年12月31日截止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7活跃二手房市场
简化二手房交易过户流程,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
8促进住房保障货币化
对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率不得低于50%,有条件的,要进一步提高该比例。
9提升住房品质
暂缓出让未落实水、电、暖、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及教育、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不完善的区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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