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的十大创新——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专门促进仲裁发展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专门促进仲裁发展和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做了很多制度上的突破,是中国仲裁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该条例的创新和制度突破很多,本文就该条例对于中国仲裁的十大创新做一个解读:
一、打造上海仲裁品牌,建设亚太仲裁中心
亚太仲裁中心建设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上海的一项光荣使命。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首次提出上海要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经过多年的努力,上海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初见成效。2021年5月6日,国际仲裁权威研究机构英国玛丽女王大学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上海首次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位列第八。
在《条例》第二条中,明确提出,“打响上海仲裁品牌,提高上海仲裁的公信力、影响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快打造仲裁制度接轨国际、仲裁资源高度集聚、仲裁服务功能健全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既为上海仲裁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建成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也说明了发展的路径,就是要仲裁制度接轨国际、仲裁资源高度集聚、仲裁服务功能健全,下一步就是要在改革仲裁制度、集聚仲裁资源和健全仲裁服务功能方面下功夫。
二、市政府领导统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区政府协同配合,推进落实
《条例》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仲裁工作,协调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教育、金融、商务、交通、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具体落实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以上《条例》中提到的部门,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也都对仲裁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扶持作用。比如财政部门的重要作用就在《条例》的第四条提到,即“本市优化完善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支持仲裁行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三、法院不仅要进行仲裁司法审查,还要依法支持仲裁探索创新,促进仲裁和诉讼的相互衔接,办理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工作,并在收集证据方面给予支持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申请仲裁前和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开展、查明争议事实或者裁决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庭申请采取前款所规定的措施,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案件的情况提出意见后提交有管辖权的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并依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管理的仲裁地在上海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收集亦有困难,但确有必要收集,且证据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本市的,本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仲裁机构的申请给予支持。“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且仅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申请仲裁案件的证据保全没有依据;而且,保全由法院决定,与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无关。《条例》的规定把现有法院对于仲裁的支持大大推进了一步,法院不仅应当受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保全,而且还应当尊重仲裁庭提出的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意见。
仲裁案件的取证问题一直是个难点。当事人手段有限,仲裁机构的决定也无强制力;其他部门、企业和个人不配合,仲裁取证就很难进行。针对这个情况,《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机构取证的支持制度。针对仲裁地在上海且证据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本市的案件,当事人和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机构的申请给予支持。
四、加强国际和国内的仲裁合作
现在,上海市的仲裁机构已经联合其他仲裁机构,建立了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并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仲裁协作。2020年11月,“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宣布成立,该联盟是由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倡议和指导,长三角区域9家仲裁委共同发起成立,旨在在建立和完善长三角地区仲裁机构的协同机制,引导和规范长三角地区仲裁机构健康发展,探索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的合作路径,更好地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截至2022年12月,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已有43家成员单位。2022年12月28日,推进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论坛暨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2022年年会在南京召开,四十三家仲裁委员会在线签署《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金陵宣言(2022)》。
而本次《条例》第六条不仅肯定并支持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还强调推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交流合作,通过举办国际仲裁论坛、参与规则制定、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与境外仲裁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加强信息和人员交流。
五、加强仲裁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仲裁、绿色仲裁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信息化对于仲裁有越来越大的影响。仲裁机构、仲裁员都在探索如何应用新技术更有效地推进仲裁的效率。尤其是疫情的影响,使得在线视频仲裁成为了常见的仲裁开庭方式,即使现在疫情结束,新技术也在继续支持仲裁的发展。
2023年11月13-15日,在北京举办的亚太区域仲裁组织第八届大会上,专题“未来的争议: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仲裁“专门探讨了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应用,包括应用的范围、局限性、数据保护、信息披露,甚至可能出现的人工智能仲裁员。对于AI在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示范条款、信息披露等方式加以完善。
《条例》第九条规定,“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智慧仲裁、绿色仲裁建设,完善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线上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实现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本条规定,对于上海的仲裁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上海的仲裁机构不仅要做好新技术下的仲裁工作,还要推进绿色仲裁建设。
六、推进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国际化,积极引进来,走出去,与国际接轨
在国际化方面,《条例》主要的规定有:



  1.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提高机构管理和仲裁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第十条第一款);

  2.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拓展国际仲裁业务,提高涉外仲裁服务能力”(第十条第二款);

  3. “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在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本市优化设立登记程序,便利办理手续,为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业务机构提供支持”(第十六条);

  4.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聘任的境外仲裁员、境外仲裁业务机构自愿申请加入本市仲裁行业协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5. 鼓励本市仲裁行业协会“推动与境内外仲裁机构、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弘扬传播仲裁文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通过以上的规定,上海将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建设,积极引进境外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并鼓励境内外仲裁员和境内外仲裁机构及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七、在仲裁机制创新方面,《条例》做了很多开创性的规定,进一步贯彻中央两办意见,并为完善仲裁法的修订提供支持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涉及到很多仲裁机制和体制的问题,提出要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质,加强仲裁委员会建设,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要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推进行业协作和仲裁区域化发展;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略,提升仲裁委员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深化与港澳台仲裁机构合作;要加强党的领导,加大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力度,健全行业自律,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在《条例》中,关于仲裁机制创新方面,主要的内容有:

  6. 完善仲裁规则。“支持本市仲裁机构立足国情,研究和借鉴国际仲裁先进经验,制定实施并及时优化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规则”(第十七条);

  7. 提高裁决的透明度。“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在遵循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完善有关规则和程序指引,发布可以免费获取的经当事人同意并作脱敏处理的裁决摘要,增强仲裁裁决的可预见性”(第十八条第二款);

  8. 支持专业仲裁品牌建设,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海事海商、航空航运、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生态环保、金融证券期货以及数字经济、跨境投资、跨境交易、跨境物流等领域开展专业仲裁服务品牌建设,制定专门仲裁规则,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第十九条);

  9. 防范虚假仲裁。“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当加强对虚假仲裁的识别防范。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依法对虚假仲裁进行甄别和处理”(第二十三条)。
    八、推进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仲裁方式。仲裁在产生初期是以临时仲裁的形式出现的,并且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只有临时仲裁而无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在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设置常设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在国际仲裁制度中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临时仲裁方式,并在有关国际仲裁公约中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即是指临时仲裁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因此,我国法院对于境外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均纳入承认和执行的范围。但是,现行《仲裁法》未规定临时仲裁,是一个缺失。仲裁业界一直存在允许临时仲裁的呼声。《条例》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并规定临时仲裁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独立、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请求,提供协助组庭等服务,以确保临时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九、对于仲裁地在上海的案件,上海市的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司法审查
    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大陆法院是否有撤销裁决司法审查的管辖权。由于我国对于境外仲裁机构是否有权以大陆境内地点作为裁决地一直态度不明朗,这些机构以大陆境内特定地点作出的裁决,司法审查管辖权一直没有落实。上海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推进了一大步。即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管理的涉外仲裁案件和临时仲裁案件,上海市的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以及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司法审查(第二十四条)。如果将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以上海作为仲裁地,这个规定就可以继续推广,进一步增加中国的法院对于相关仲裁的司法审查管辖权。
    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仲裁的便利化
    在推进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给予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代理人、仲裁证人、仲裁当事人的在上海开展仲裁活动的便利化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推进仲裁便利化方面,《条例》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10. 购付汇服务和跨境金融服务。“本市支持金融机构为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员及其他仲裁从业人员开展国际仲裁活动,提供方便快捷的购付汇服务”;“符合条件的外籍仲裁从业人员可以依法开立多币种自由贸易账户,享受与其境内就业和生活相关的金融服务以及与境外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相关的跨境金融服务”(第三十一条);

  11. 为来沪参加仲裁活动人员办理口岸签证,为出境仲裁人员提供出入境证件办理的便利。“来本市参与仲裁程序的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外籍人员和参加仲裁相关会议、访问、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可以凭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出具的仲裁开庭通知或者邀请函等材料依法办理口岸签证”;“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委派出境参与仲裁程序和参加仲裁相关会议、访问、交流等活动的境内仲裁从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出入境证件办理便利”(第三十二条);

  12. “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仲裁从业人员申报相关人才计划,享受有关人才支持和保障政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仲裁从业人员落实户籍办理、工作和居留许可、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待遇”(第三十五条)。
    除以上创新的内容外,《条例》中还有很多亮点,如仲裁协会、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仲裁人才培养、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等规定。《条例》的出台,必将大大推进上海建设亚太仲裁中心的步伐,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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