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实无名的婚姻,她能分得“丈夫”的工亡赔偿金吗? ——省法院、省妇联共同发布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贵州高院

文章摘要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近年来,省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与多家职能部门开展合作,创新机制,协同联动,推进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持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法治环境。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家庭文明新风尚,提升法治教育宣传效果,省法院与省妇联共同开展了“2021年贵州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案例一、平衡考量女性家庭付出及继承权益保护——况某某、周某某诉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况某某、周某某系况某的父母,况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况某外出务工时在工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用人单位向况某家属一次性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款项支付至王某账户。况某父母不同意王某将赔偿款据为己有,经多次家族协商,均未在赔偿款分配数额上达成一致。况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赔偿款。承办人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首先从调解的角度来处理本案,但因无法化解双方矛盾调解无果。最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情理及实际情况,从公平原则进行区别判决,依法作出“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况某某、周某某应获得的赔偿款”的判决。原、被告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款项已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是否具有法定继承权的案例纠纷。本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仅是双方同居关系的法律认定,更在于同居人应得权益及死者家属合法权益保护如何得到充分有效的平衡的考量。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合社会公众的公平观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平衡分配,充分考虑了妇女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子女及对家庭的付出,判决其享有对超出部分赔偿款的分配,既践行了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又保护了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人性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妇女是否属于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近亲属,进而享有对死者工亡赔偿金的分配请求权。该案中,法院秉承公平正义理念,结合法理与情理,突破了僵化的法条与法教义学约束,综合考虑到妇女对死者的情感投入以及死者不幸去世对其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同时肯定了同居关系期间妇女对孩子的生育抚养、对家庭的辛劳与付出,将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妇女视为第一顺位的配偶,最终支持了其对死者工亡赔偿金的分配请求权,彰显了法官在克服法律的形式僵化、践行法律的实质正义方面所作出的有益尝试,充分保障了老人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未来类案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参考。
案例二、人身保护解忧“令” 筑起家暴“防火墙”——某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女;被申请人:潘某,男。据申请人吴某某称:自己与被申请人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丈夫常年外出务工,双方因长期分居致感情不睦。2019年申请人提出离婚,丈夫潘某不同意,后经法院审理判定不予离婚,双方继续分居两地。在分居期间,申请人吴某某遭受被申请人潘某的骚扰,受到被申请人的家暴威胁,遂于2019年12月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潘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潘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吴某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本案中,法院通过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威胁者和申请人之间竖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为施暴者戴上了法律“紧箍咒”,为受害者贴上了法律的“护身符”,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同时,此案也反映了我省法院在适用人身安全令发挥司法服务功能,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的积极成效。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保护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威胁的家庭成员,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法律制度的价值贵在落地实施,本案中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采取亲自到被申请人家中宣读的方式,近距离向其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意义及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具有很好的示范性,既有效防止了更为严重的家暴行为的发生,也震慑、教育了施暴者,进而切实保障了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尽管是该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首次尝试,但示范效果显著,彰显了法治的价值和司法的权威。
案例三、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周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劳动合同期3年。2019年4月,周某休完产假回医院报到上班,医院说周某已感染疾病,无合适岗位安排,让她回家等通知。后医院一直未通知,于2019年6月停发周某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周某多次要求恢复工作被拒绝,于2020年9月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补发工资、补交社保、恢复工作。医院否认不让周某上班的事实,称周某无故旷工医院可单方解除合同。周某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维权,但裁决驳回周某全部仲裁请求。周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判案件、补充证据,建议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出周某请求应当支持的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医院补偿周某26500元,周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哺乳期”女职工权益受损害案件,医院在周某哺乳期以生病为由辞退周某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是职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所以周某的请求未过时效。其次,经济困难女职工权益受损害维权困难,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法律援助意义重大。最后,法律明确针对“三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本案既是以公共法律服务增强妇女维权力度的生动实践,又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有助于增强女职工就业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并提高用人单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营造差异化保护的良好就业环境。
【专家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但现实中女职工在上述特殊生理时期被用人单位辞退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女职工“三期”期间的权益保护形势仍很严峻,直接威胁到女职工的经济来源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涉案女职工在休产假时被用人单位以感染疾病,无合适岗位为由违法辞退,违背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精神,本案妇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未果,继续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寻求司法救济,最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新时代妇女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觉醒,是一个很好的提升妇女劳动保护的维权意识,同时也是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功能的普法宣传案例。
案例四、发挥公益制度优势 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贵州首例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保护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地电视台曝光某县中小学周边存在大既未取得食经营相关手续,也未配备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食品摊贩在学校周边占用道路摆摊设点。2018年9月,该县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县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的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县城区校园周边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2019年8月,根据省高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的规定,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贵州省首例涉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该县市场监管局对城区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责令该局对城区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0年8月,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县检察院全部诉求。判决生效后,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检察院、教育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县城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对县城区校园周边的食品摊贩进行法治宣传和取缔驱逐,后城区校园周边已无违法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校园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整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密切关注社会舆论新动向,筛选甄别符合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范畴的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该案是贵州省首例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胜诉案、也是该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具有良好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同时,通过本案中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也进一步推动法院关于筑牢未成年人公益保护防线的多重考虑。法院夯实健全工作机制,聚焦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教育培训机构侵权、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积极作用,是有效破解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途径。
【专家点评】
校园周边食品摊点不规范问题一直是影响未成年人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隐患,本案检察机关以法律为依据,在发现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时,就此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与价值,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该案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一是保护主体特殊,作为贵州省首例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胜诉案,为通过公益诉讼途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了典型范例;二是保护领域特殊,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一直是民生领域的关注重点,尤其是当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时更显重要。该案对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具有指导意义,亦为全省乃至全国通过公益诉讼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有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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