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的“进与退”(一)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中,随着分工的细化,建设规模的增加,建筑承包商租赁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情况越来越多,建设工程向细节的辐射,需要配套完善的法律,因此实践中出现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多样化,本文将以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领域中,随着分工的细化,建设规模的增加,建筑承包商租赁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情况越来越多,建设工程向细节的辐射,需要配套完善的法律,因此实践中出现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多样化,本文将以争议焦点反馈合同文本的形式进行分析,以此为提示,避免争议的发生。

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01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归类
租赁合同纠纷分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及其他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归类于租赁合同纠纷中,故拟定合同需要考虑《民法典》中规定的关于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02 合同审查要点
1、合同主体:建筑行业中,常常需要施工企业项目部作为特殊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付款,但是作为出租方需要考虑与项目部是否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
2、合同标的:租赁设备的种类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如一些大型特种设备出租则需要检验合格证明、备案登记等,一些建筑材料如钢管、扣件等材料的重点则在数量的核算上。
3、租赁费用计算及结算:租赁费用的计算及结算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需要设定详细的条款加以约束。如明确租赁费用计租标准,是按月、天等计租还是工作量计租或台班计租,明确租赁费具体内容防止出现额外费用。设定退场后几日内需进行最终结算,租金不再计租条款,关于损耗的赔偿问题,赔偿的标准是合同价格还是市场价格,损耗申报的时间及流程等。
03 常见争议问题
1、进场量、出场量
2、结算及支付节点
3、损耗报赔及赔付标准
04 合同履行注意事项
1、租赁合同未加盖承租方公章、无签字或者签字人姓名不完整、签字人身份不明或仅有私人间收款记录但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特定用途的,对于以上情况,实践中通常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合同约定租赁物以实际为准,租赁数量及时间以实际为准时,出租方对履约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此时,就需要出租方出具带有承租方签字或盖章的进场单及出场单,用以证明租赁数量及租赁期限,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租赁材料数量应有统计及监管,一些建筑材料因体积小、已破损等原因,会出现丢失、损坏等客观因素无法计租的情况,此时需要核算损坏率,一旦出现严重超标现象需要警惕是否出现丢失。否则会给结算带来不便,产生后续的付款争议。
4、租金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应当依照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期届满时支付;租期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此时不论承租方亦或是出租方,为了合理的安排双方的资金,最好设定支付节点,如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或依据进厂量、时间节点支付。
05 辽宁地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情况
2012年-2020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程递增趋势,且近两年有明显增高。其中一审案件全部/部分支持的占比重最大为36.88%。二审案件维持原判比重达到46.37%。
近两年的案例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反应了实践中社会的需求,承租方与发包方之间矛盾依据自力救济的无法调节。因此,合同仍需继续完善,避免诉累。
有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将在后续继续探讨。



(数据来源于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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