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邹某入职某跨国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美国世界性连锁企业。邹某本以为这一生将为该公司鞠躬尽瘁,奉献自我,没想到兢兢业业19年后,竟被该跨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称不给邹某一分补偿。邹某求告无门最后委托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杨小敏律师处代理该诉讼。在杨小敏律师的努力下,2019年4月1日邹某诉某跨国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长达一年的诉讼程序之后,最终取得全胜。
本案被告是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在员工制度管理以及劳动合同审核上证据十分全面,且所聘律师专业功底扎实。因此当原告邹某诉至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时,被告以原告邹某拒不履行绩效改进计划历经三次警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我方认为劳动者并未拒不执行绩效改进计划,对于绩效改进计划不认可不能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最终认定是劳动者违法公司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顶着巨大的压力与当事人邹某的期盼,杨小敏律师对该案从新全面梳理,在仲裁现有的基础上,独辟蹊径另一条诉讼思路,避开对方强调的违反公司制度的思路,抓住绩效不合格的论点展开论述,即:被告所做《绩效改进计划通知》及《警告通知书》仅载明绩效问题,而未对原告进行培训或者作出岗位调整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系违反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审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在接到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杨律师并没有气馁,几个日夜挑灯研习案例,在二审过程中紧紧围绕绩效考核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深入分析。其后二审经过三次开庭,两次质证,双方激烈的交辩下,二审法院采信了杨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绩效评估依据不足,对其警告亦缺乏制度依据,绩效改进计划没有记载具体改进内容,也没有提高绩效的相应培训。同时认为被告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当事人邹某在领到判决后喜笑颜开,对杨小敏律师表示诚挚的谢意。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又再一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直在路上。
邹某某诉某跨国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终获全胜
作者:杨小敏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1999年6月,邹某入职某跨国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美国世界性连锁企业。邹某本以为这一生将为该公司鞠躬尽瘁,奉献自我,没想到兢兢业业19年后,竟被该跨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称不给邹某一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