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们公司承建的某工程因为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我们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时候,是否可以索要工程款利息?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众多,实践中,因强制招投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因承包人资质问题、因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原因,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而这些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通常又是法律、法规,甚至是规章的强制干预的结果。
这是因为建筑行业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这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干预合同效力的原因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所以对建设工程而言,除了合同有效性受法律约束外,工程本身需要接受工程质量检验。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可以交付业主方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的情形。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有利于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
鉴于合同无效,如果完全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甚至包括违约金等条款约定的话,会导致发承包双方无视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绕开法律规定,随意签订合同,这样明显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更不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但是如果仅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则会导致合同无效后有利于发包人的结果,在目前建筑市场发承包方利益本身就不平衡的情形下,对承包人尤为不利,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而可以参照的约定则包括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工程款利息则属于工程款的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视为一体,一并纳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
但是合同中关于付款节点以及违约金的条款,则随着合同无效而无效,这确保发承包双方不会因合同无效获取更多利益,以督促发包方、承包方遵守法律规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高院裁判观点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1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参照合同约定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而不包括付款期限。
本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规定的原意应当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而双方间关于付款节点约定的条款,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
注:【该判决意见适用的法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吸收】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692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工程价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
本院认为:收益率按月息1%的利率分段结算支付执行(即按所欠的余款时间结息)”的约定,系当事人对于违约金计算的约定,因该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案涉工程价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应因合同无效而免除。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郧和实务建议
1、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付款期限约定无效,主张工程款利息需要有其他方式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结算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施工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另行达成结算协议,厘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确定付款节点。
2、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对结算条款作专门约定,对结算的时间和逾期未结算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也是具有独立性的。这样可以确保在一方不配合结算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进行确定。
3、若合同中没有结算条款,也未达成结算协议,则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即工程已交付的依交付时间,未交付已结算的依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未交付未结算的依起诉时间。
4.作为发包方来讲,如果因为承包人交付条件未成就,或者竣工结算资料不全,发包方应当保留能够证实不能交付、结算的原因在承包方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双方对交付和结算时间节点产生纠纷,从而规避在认定工程款支付的时间上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怎么算?
作者:奚悦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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