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方法》对比解读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方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确定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方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确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方法》(以下简称18号文),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陕西省内有关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原一直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执行。18号文施行后,陕西省2021年9月1日(含)后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计算政策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现在小编就为大家带来18号文与65号文的对比解读,梳理18号文明确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标准,以供诸位学习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方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人社部发〔2021〕18号 陕人社发〔2013〕65号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比 解读 1. 18号文明确适用人员范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2. 65号文只规定了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一种待遇,18号文明确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类待遇; 3. 两部文件中规定的遗属待遇的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相同,均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二条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 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 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 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 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 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 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 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 不满4年的,发给30%。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对比 解读 1. 关于丧葬费的计算标准。18号文明确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丧葬补助金; 2. 关于抚恤金的计算标准。65号文对于已退休人员死亡的,采取一次性发放20个月的抚恤金标准,而对于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则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发放。但是18号文对所有的参保人员不论退休还是在职,均采取按照缴费年限阶梯式发放的发放标准,缴费年限越长,抚恤金发放标准越高。此外,18号文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参保人员遗属待遇规定了发放上限,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3. 关于计发基数的标准。65号文抚恤金以参保人员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18号文将抚恤金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18号文实施后陕西省全省参保人员抚恤金均按照同一基数统一发放。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
第九条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第四条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对比 解读 1. 18号文明确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2. 18号文明确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只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 3. 65号文与18号文中关于抚恤金发放标准等不一致处,按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执行。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