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某大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没有设立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2017年5月,公司股东会选举王明为执行董事,其薪酬是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2019年6月,公司股东会以王明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给公司带来损失为由决定罢免其执行董事职务。王明认为罢免事由不成立,罢免违法,要求公司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仲裁庭并没有支持王明的仲裁请求。为什么呢?
1.执行董事与公司是委托关系。
执行董事属于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架构的组成部分,是公司最高决策者,其本质是股东选择自己能够信任的人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不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需以公司选举其为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作为聘任凭证。所以,执行董事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公司重大事项和日常经营进行决策,以实现股东对公司经营目的的追求,与公司属于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者。
如果执行董事在公司中兼任其他职务,则需要以劳动者而非以执行董事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因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或者选任和更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辞职、支付执行董事报酬等发生争议,属于民商事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2.执行董事代表股东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作为公司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执行董事义务,系公司决策者,并不管理公司具体事务,是公司劳动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也不受公司劳动管理。执行董事与公司之间,不是公司管理执行董事,而是执行董事管理公司。
3.执行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
执行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如何向执行董事发放报酬,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报酬是执行董事基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执行董事职责而获得的对价,其主要来源为津贴、股权激励、奖金,而非工资收入。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收入由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4.执行董事获得薪酬的对价是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十项职权,均涉及公司经营决策。所以,执行董事获得薪酬的对价是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事项进行决策,其决策行为虽然也含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支出,但对薪酬决定性的因素是企业的经营效益而不是劳动力支出量的大小,是委托人(股东)对受托人(执行董事)委托经营的报酬,体现的是公司对执行董事经营管理效果的激励和回报,具有不确定性,属于劳务报酬或补贴而非劳动报酬,一般以企业经营效益的基本时间单位即财务年度为计算的时间单位,按照年度支付为主。而劳动报酬一般以月为计算和支付的时间单位。
前述案例中,王明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并不属于劳动者,未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公司当然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罢免事由是否成立,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法律支持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职务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符合股东会召集和表决程序,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则罢免即可有效,司法并不干预。
执行董事不是劳动者
作者:陈枫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导语 某大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没有设立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2017年5月,公司股东会选举王明为执行董事,其薪酬是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