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2.4-12.5”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12.工程进度款支付
12.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12.4.1“关于付款周期”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实践中一般为按月付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12.4.2“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实践中一般并不在进度款中扣减质量保证金,因为进度款支付是按已完工程量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剩余的比例中已包含质保金部分)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8)本次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金额(建议增加此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4.2对支付申请的内容规定更为详细,建议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根据该规范增加约定相关内容。
12.4.3 进度款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建议删除该项,因为在通用条款12.3“计量”中对进度付款单何时提交已有约定,不必重复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12.4.4“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支付证书的期限”(建议专用条款这里修改为“发包人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和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建议这里修改为“监理人在按照通用条款12.3.3项约定审核完成工程量报表连同质量审查意见报送发包人的同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12.4.4“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进度款支付证书并非发承包双方最终的结算证书,因此如发生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修正,无须协商一致才可以修正,因此建议此款修改为“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可在任何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提出修正,发包人可在任何一期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12.4.6”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和审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建议这里改为“发包人”)
(2)监理人(改为“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改为“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建议修改为“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若承包人提出异议,则合同当事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12.4.6”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承包人账户,具体包括开户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等内容,承包人如因经营需要将工程款支付至其他指定单位账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委托收款人的账号全部信息提供给发包人,并由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方可)
对于总价合同而言,不能按照计量条款计量并结合单价计算每个付款周期的支付金额。因为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即不能按实调整,除非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否则,按此方式计量并支付,则可能导致最终付款金额超出或少于总价合同价款,进而违背了总价合同的性质。
支付分解表除了可以按固定付款周期进行分解外,还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节点进行分解,并据此进行支付。因为实践中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往往并不一致,按付款周期进行编制的支付分解表并不能客观地反映每个付款周期合理的付款金额,故常常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修改。为避免调整修改分解表,可以按工程项目节点编制支付分解表。如将基础施工完成、主体结构每施工三层、二次结构每施工三层、精装修每施工三层等作为工程项目节点,并据此分解相应的付款金额,每次施工进度达到上述节点则支付相应的付款金额。按项目节点编制支付分解表这种方式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三十五)
作者:葛云来源: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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